欠旅游团费用,W公司为何承担利息?

作者/刘旭旭律师


【案情简介】              


2019年3月,土耳其F旅行社(以下简称“F旅行社”)与境内的北京W国际旅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W公司”)签署《出境旅游组团社与境外接待社合同》,合同约定由F旅行社负责接待W公司安排的旅游团等相关事宜;合同中未约定违约责任。

2022年6月,F旅行社起诉W公司,要求W公司支付欠付的旅游团费用64万美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64万美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自2021年10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

W公司辩称,合同中未约定违约金或利息,F旅行社主张利息没有依据。



【判决结果】                


被告W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F旅行社64万美元及利息(以64万美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



【律师解读】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本编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第六百四十条规定,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最高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以下简称《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对债权转让、股权转让等权利转让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七条和第六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综上,F旅行社接待合同虽未约定违约金和逾期付款利息,但收款方依然有权参照适用《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主张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1.3-1.5倍的利息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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