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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民法典对公民安宁权的纳入
作者/康文平律师
【案情简介】
原告李某在12月底至1月初期间,频繁接到一个骚扰电话,并且骚扰时间一直处于深夜。李某认为该骚扰行为严重的影响了其家人的正常生活,由于无法得到充足的睡眠,甚至影响了工作。
无奈之下,李某找到派出所予以调解,但是没有得到满意的结果。李某将被告人沈某告上法庭。
【案件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沈某在长达9天的夜间,陆续对李某进行电话骚扰,侵扰了李某的休息、生活安宁的权利,其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赔偿李某经济以及精神损失费共计400元。
【律师解读】
该案件发生在2000年,对于当年的审判,笔者认为十分具有前瞻性。生活安宁权这个概念产生在20世纪初期,在近些年被人们所认知。直至今年民法典的诞生,安宁权正式纳入了隐私法律保护体系。
《民法典》第六章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第二款定义了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从宏观角度出发,一切干扰公民正常生活的行为,都可以被理解为侵犯隐私权。这包括电话推销、弹出窗口、捆绑软件、噪音扰民等一系列相关的行为。微观来看,“风可进、雨可进,国王不能进”正是隐私权的体现。
这次纳入安宁权,也正是隐私权从微观变为宏观的一个转变。从以往的经验来看,噪音扰民似乎没有一个完美的解决办法。举个例子来说,如果邻居家狗长吠不止,除了协商、报警就没有第三种选择。这种协商往往达不到想要的效果,而公安在职权范围内也只能给与无关痛痒的罚款。对于已经遭受影响的住户来说,一是没达到止损的效果,二是也没有合理的救济手段。而在安宁权加入之后,我们就有了第三种办法,就是自行起诉,法院的判决存在强制性,不仅可以有效的制止噪音的产生,还可以给予原告一定的经济赔偿。这也正是法律应该达到的效果。
在本案中,法院以侵害人格权依法作出裁判。而在2020年民法典实施以后,依据的法律则更为细致、清晰。骚扰电话侵犯的就是隐私权,与电话推销本质没什么不同,并且更为恶劣。
安宁权的加入,势必降低电话骚扰、网络广告、噪音扰民等行为的发生概率。但具体能达到多大的效果,很可能取决于受害者的维权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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