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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高庆律师
【案情简介】
杨某甲(女)与杨某乙系姐弟关系,杨某乙与张某某系夫妻关系。杨某甲与杨某乙的父母去世时遗有平房一处,该平房于2013年以杨某乙名义拆迁,于2015年安置了三处房屋,其中一处登记在杨某乙名下,另外两处均登记在张某某名下。杨某甲向杨某乙要求继承房产,但是遭到了杨某乙与张某某的拒绝。
杨某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父母二分之一的遗产。二人的父母生前并未立遗嘱,其他有继承权的继承人均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庭审中,杨某乙辩称按农村习俗,房产都是给儿子留的,不能分给出嫁女其姐姐杨某甲。
【判决结果】
拆迁后安置补偿的三处房产,由杨某甲、杨某乙共同所有,双方各占50%的份额。
【律师解读】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由此可见,有遗嘱的优先按照遗嘱继承;没有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况下按照法定继承。
被继承人生前未立遗嘱,故其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对于被继承人的遗产,作为被继承人女儿的杨某甲,与作为被继承人儿子的杨某乙,依法享有同等的继承权利,杨某乙关于女儿不能继承遗产的抗辩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故依法判决支持了杨某甲的诉讼请求。
对于出嫁女是否有继承父母房产的权利,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因此,无论是在城市还是在农村,女儿和儿子都是享有平等的继承权的。在我国历史上,出嫁女的继承权利长期遭受限制。这种理念虽与现代社会的发展要求格格不入,但仍然一定程度地存在。男女平等是我国宪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正是这一宪法原则在继承领域的具体体现。本案中,杨某乙以其姐姐杨某甲是出嫁女为由,拒绝其继承父母遗产,不仅是对男女平等原则的漠视,也侵犯了杨某甲的继承权。人民法院通过依法裁判,旗帜鲜明地维护了杨某甲的合法继承权利,对于促进移风易俗,宣传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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