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涉嫌公开商业秘密,判决如何认定?


作者/王俊林律师

【案情简介】              


樊某某于1980年10月起在某印钞厂工作。1987年樊某某填写的《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表》及同年的工作总结中均记载其参与研究设计、开发C111树脂。1989年10月至1995年3月,樊某某受某印钞厂指派到某区洁净技术试验厂任厂长。

1993年6月,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发文批复《SB-1型雕刻凹印油墨研究可行性报告》。在SB-1型雕刻凹印油墨的鉴定证书中记载的主要研制人员名单中没有樊某某的名字。《SB-1连接料配方、工艺》及《补充规定》封面上标注“机密”“受控”字样,其中载有1001油、1002油、1003油的配方和工艺过程。

樊某某于2001年12月25日提出“水擦不蹭脏雕刻凹版印刷油墨组合物”发明专利申请,该申请于2003年7月9日公开。

某印钞厂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樊某某提出的上述专利申请公开了其商业秘密。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

驳回原告某印钞厂的诉讼请求。

原告某印钞厂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解读】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这表明商业秘密具有非物质性,需要由一定的载体将其内容表现出来。

本案中,某印钞厂主张其商业秘密为C111树脂、3719油、2634油、1001油、1002油、1003油六种化合物产品。由于产品本身是商业秘密的载体,而不可能成为商业秘密保护的对象,且某印钞厂也认可上述化合物本身是公知的。因此,C111树脂、3719油、2634油、1001油、1002油、1003油六种化合物产品本身不能成为某印钞厂主张的商业秘密。

基于商业秘密无形性的特点,决定了商业秘密必须通过一定载体的形式才能将其内容体现出来,从而实现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因此,为了保护商业秘密就需要加强对商业秘密载体的保护。

商业秘密的载体一般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商业秘密的纸质文件、磁质文件等,包括计算机硬盘、软件、U盘、移动硬盘、磁带、录像带、光盘等。《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商业秘密法律业务操作指引》第14条规定,商业秘密的载体包括以下几类:(1)以文字、图形、符号记录的纸介质载体,如文件、资料、文稿、档案、电报、信函、数据统计、图表、地图、照片、书刊、图文资料等;(2)以磁性物质记录的载体,如计算机磁盘(软盘、硬盘)、磁带、录音带、录像带等;(3)以电、光信号记录、传输的载体,如电波、光纤等;(4)设备、仪器、产品等物理性载体。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商业秘密的载体也呈现出电子化和无形化的发展趋势,这也为商业秘密权利人对其商业秘密的保护和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通常企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管理和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载体:

首先,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及人员。大型企业可以设立商业秘密管理委员会,小型企业可以由专人负责管理,以实现对商业秘密进行统一的管理。其次,做好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由专门负责人员对商业秘密的范围、内容、知悉人员等进行明确且合理的划分,根据商业秘密对企业的影响程度,将企业涉密信息进行等级划分,并加以标识,针对不同等级的涉密信息制定不同形式的管理标准以区分管理。最后,专门负责人员应当经常对相关载体进行更新、整理和及时维护,以保证商业秘密不为公众所知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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