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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小慧律师
【案情简介】
王某系于某和魏某的前儿媳,2010年,王某与于某和魏某的儿子小于登记结婚,婚后第二年,王某和小于在北京购买了一处房屋供全家居住,该房屋登记为王某和小于共同共有,购房款共计250万元,全款付清。其中,小于的父母于某和魏某共出资100万元,于某向自己的两位亲戚借款15万元,以上共计115万元。王某的父母出资12万元,余款为王某和小于自行支付,购房时,王某和小于的父母均未表明自己的出资为借款。2016年,王某与小于因感情不和分居,2018年,王某正式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小于离婚。在庭审过程中,小于同意了王某的离婚请求,但却主张购房时父母的出资连带亲属的借款共计115万系夫妻双方的借款,要求王某承担其中一半的债务,王某不认同小于的说法,于是双方产生争执。
在离婚诉讼中,因该笔债务涉及到案外人的利益,法院要求于某、魏某另案诉讼解决。2022年,于某与魏某两人将前儿媳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向其返还自己出资的100万元中的一半及其所借的两位亲属15万元中的一半并支付相应利息,共计50余万元。于某的亲属分别与于某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将二人的债权转让给了于某。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于某、魏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解读】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因此,关于购房款问题,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本案中,于某和魏某主张其儿子儿媳婚后购买房屋时,其出资100万元,但未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与儿子儿媳就上述款项的性质系借款达成了合意。因此无法认定为借款,于某与魏某100万的出资应当视为对王某和小于的赠与,按照王某和小于的夫妻共同财产处理。而于某亲属借给于某的钱系出借给于某,供于某出借给儿子购买房屋,根据于某亲属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借款首先是借给于某,于某当时是赠与还是借款给小于,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当时已达成合意,因此也应当视为对儿子儿媳的赠与。因此,对于于某和魏某要求前儿媳王某分担偿还购房款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最终没有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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