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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学琴律师
【案情简介】
2017年11月30日,王五与A公司签订了《餐饮业服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许可使用商标、技术配方、经营策划方案、管理方案,许可使用餐饮配套产品销售、餐饮技术服务、经营管理规范、技术、相关产品等,许可的经营区域为B市。A公司宣传为王五提供光影技术及设备,为王五提供有市场潜力的相关产品、增进后续拓展力,为王五提供“一帮到底”的专业指导服务。
合同签订后,王五按照合同约定向A公司支付服务费(包括配套设备费、技术指导费、运营管理指导费、培训教学费等)人民币178,000元,支付至指定的私人账户;A公司未开具发票。王五按照A公司选定的店面、提供的店面效果图进行装修,2018年3月初开业、经营,已于2018年6月10日暂停营业。
张学琴律师为王五代理,王五认为A公司提供的信息和服务与合同不符,构成违约,遂起诉。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
一、确认原告王五与被告A公司签订的《餐饮业服务合同》予以解除;
二、被告A公司返还原告王五服务费用15,5750元;
三、被告A公司赔偿原告王五房屋租金损失20,000元。
原告王五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解读】
一、双方的《餐饮服务合同》是否属于特许经营合同?
(一)双方签订的合同名为服务合同,但合同约定内容符合特许经营的特征,实质为特许经营合同。
(二)按照合同约定向支付服务费用,获准使用公司的餐饮配套产品销售和餐饮技术服务项目等经营资源,双方约定的内容符合特许人许可被特许人使用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被特许人遵循合同约定的统一经营模式进行经营等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的基本特征,应当认定双方之间建立特许经营合同关系。
二、双方的《餐饮服务合同》是否应当解除?(一)违反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规定。不具有特许经营“两店一年”资质;违法不备案、脱离主管部门监管;隐瞒重大信息;不向披露真实信息;具有重大过错,有权解除合同。
A公司虽然主张其具有两家经营时间一年以上的直营店,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故公司并不符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开展特许经营活动的条件,足以导致其与王五签订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有权解除合同。
A公司明确表示其未依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向王五进行相应的信息披露,王五有权解除合同。
(二)大量举证证明了公司存在虚假宣传、欺诈以及诱导签约,王五以公司存在虚假宣传、欺诈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三)诸多根本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有权解除合同。
未依约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质量标准”的原材料;提供的配套设备与宣传中的设备在质量、功能、使用上功效相差甚远,甚至无法正常使用,无法经营;违反区域保护承诺,造成同为加盟商之间的恶性竞争及经营压力,严重影响或无法正常经营。
三、合同解除后,公司应承担何种责任?(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二)涉案合同以免费续约形式确认为不限次数续签、免费延长合同有效期的、无期限限制的合同,有权要求全额返还特许经营费用(服务费)。对于服务费用的返还,法院应考虑双方合同履行情况及过错程度进行确定。
(三)任何商业经营活动均存在风险,因公司的过错导致合同解除,店铺停业后的房屋租金属于王五的损失。法院应综合考虑涉案合同的履行情况及房屋租赁情况,确定王五的房屋租金损失。
一审法院采纳了张学琴律师的代理意见,并判决支持了解除合同、返还加盟费、赔偿损失的诉求,驳回了其他部分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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