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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岳广琛
【案情简介】
吴某、刘某系夫妻关系,1970年5月16日生育一子甲,1972年8月1日育有一女乙。2021年4月24日,吴某因病去世,2021年6月28日刘某因病去世。吴某、刘某的父母均先于二人去世多年,二人无其他子女。吴某、刘某去世时遗留有存款等遗产,二人均未留下遗嘱,吴某、刘某未收养过其他子女,没有丧失劳动能力、需依靠二人生活的人。
1996年,吴某、刘某购买位于某区24号楼3层1单元6号的房屋(以下简称6号房屋),登记在吴某名下,房屋建筑面积83.67平方米。吴某去世后,刘某、甲、乙共同前往某公证处,甲、乙自愿放弃对6号房屋的继承权,刘某要求继承6号房屋,三方共同公证6号房屋由刘某继承。
现甲、乙由于遗产继承发生纠纷,乙起诉至法院,请求:一、请求判令继承被继承人吴某、刘某的存款1,648,239.75元,乙享有70%的继承权;二、请求判令分割被继承人的抚恤金69,300元,乙享有70%的继承权;三、请求分割被继承人遗留下来的现金16,700元及金银珠宝共计20万元,要求继承70%。
【判决结果】
【律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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