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用他人身份证,设立登记公司有效吗?

冒用他人身份证,设立登记公司有效吗?

作者/赵红燕律师

案情简介】 

李某系某村农民,曾于2013年9月16日因身份证丢失到某派出所申领新的身份证。2017年9月,他通过网络发现自己是天津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独资股东,很惊愕,他经多方询问得知:2015年12月24日天津某公司使用自己丢失的身份证向天津市某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设立登记,该局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为由作出准予登记决定。李某遂先后向天津市某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局、市长热线等部门反映,请求撤销该公司登记,但始终未有结果。无奈,李某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天津市某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5年12月24日作出的核准天津某公司设立登记行为。

判决结果

撤销天津某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5年12月24日作出的准予天津某公司设立登记。

律师解读

本案系工商登记行政管理纠纷,天津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冒用李某丢失的身份证向天津某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设立登记,该局准予登记行为是否合法,是本案的焦点。《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第1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登记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登记:(3)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登记的,应当予以撤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登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1条第1款:“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导致登记错误的,登记机关可以在诉讼中依法予以更正。登记机关依法予以更正且在登记时已尽到审慎审查义务,原告不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原告对错误登记无过错的,应当退还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登记机关拒不更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判决撤销登记行为,确认登记行为违法或者判决登记机关履行更正职责。”本案中,天津某公司向天津市某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设立登记时,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进行注册登记。该局对此虽然进行了必要的形式审查,但因天津某公司提供的登记材料为虚假材料,导致法定代表人和股东登记错误,故依法应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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