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将其出资款用于个人不动产购置,怎么办?

股东将其出资款用于个人不动产购置,怎么办?

作者/韩英伟律师

 案情简介

根据债权人温州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温州市某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8日依法裁定受理X腾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8年12月4日指定浙江某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管理人发现该企业股东冯某和张某有抽逃出资之嫌,随调取了龙腾公司的验资报告、银行资金流水等材料进行核实。X腾公司成立于2003年4月30日,现股东冯某、张某。2010年12月17日将公司注册资本依法增加至800万元,温州某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显示,增资的750万元已由两被告出资到位。但验资后冯某和张某又将上述出资款以材料款的名义,分三笔转入“温州市某管业有限公司”“温州市某钢管有限公司”账户,用于偿还购买厂房的借款,至今仍未返还。管理人认为冯某和张某抽逃出资的行为明显违法且已严重侵犯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立即返还并支付利息,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

冯某、张某向X腾公司返还增资的出资款750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

律师解读

《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二条规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X腾公司作为公司法人,于2010年12月17日办理增资750万元的变更登记,其增加注册资本合法有效,所增注册资本属于公司法人财产。冯某、张某作为公司股东,在增资后即借以“材料款”的名义,将其向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750万元转账用于支付购买且登记在个人名下的厂房款,至今仍未返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客观上构成了抽资资金的后果,应承担抽逃出资的法律责任。其所购房产登记为冯某、张某两位股东的个人财产,未变更登记,也未作价评估、核实财产,则不属于X腾公司的财产,冯某、张某以不动产作为出资而不构成抽逃出资的抗辩不成立。X腾公司的破产申请已于2018年11月28日由法院裁定受理、并指定管理人进行清算,管理人在破产清算期间负责债务人财产管理和其他事项,因此,管理人享有在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行使对股东抽逃资金的追回权,故其原告主体适格。综上所述,冯某、张某应当向X腾公司返还增资的出资款750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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