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资产被挪用,股东如何维权?
作者/葛新律师
图片

【案情简介】              


贾某与Z公司共同出资,成立S公司。其中Z公司出资40%,贾某为法定代表人大股东,Z公司为陈某设立的自然人独资公司。杨某系陈某妻子,实际控制Z公司。

S公司成立之初,因委托Z公司人员办理相关手续,后相关公章资料均保存于Z公司处。

2016年8月,S公司向陈某借款1000万用于公司发展。同年10月,陈某、杨某在贾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未召开股东会议,利用保管的S公司公章擅自挪用其中900万汇入其他公司账户。贾某委托葛新律师代理此案,律师仔细分析案情后,以Z公司、陈某、杨某为三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图片

【判决结果】              


Z公司、陈某、杨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S公司利息损失228850元。


图片

【律师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三被告就款项出借的原因未作出合理解释,S公司公司主张上述行为给S公司造成利息损失,应当进行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杨某作为S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利用职务之便,向其有关联的其他公司转移S公司资产,给公司造成了实际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中,三被告辩称,900万转出是用于企业间的资金拆借,且半年之后及时收回,未妨碍S公司的正常经营发展,因此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法院认为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从而支持了S公司的诉讼请求。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正大中心2号楼19-25层   
手机:13522581766
E-mail:hanyingwei@yingkelawyer.com
反馈类型

扫一扫关注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