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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09年3月,星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星辰公司”)成立,鲁雅公司持股100%,注册资本1000万元。2011年5月10日,鲁雅公司与王某、章某达成合意并签订《协议书》,主要内容为:鲁雅公司同意将持有的星辰公司100%股权全部转让给王某、章某;股权转让价款为人民币6058万元,王某、章某分两笔支付,第一笔支付金额为3258万元,第二笔支付金额为2800万元;若王某、章某未按时支付,则股权转让总价款变更为人民币7058万元;王某和章某向鲁雅公司的付款义务等责任,由星辰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王某、章某向鲁雅公司支付第一笔股权转让款3258万元后,即办理了交接和股权变更登记,但未支付第二笔股权转让款。鲁雅公司遂诉至某市中级法院,要求王某、章某支付未付款项,并要求星辰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
一、王某、章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鲁雅公司股权转让价款2800万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按照每日1万元,自2015年9月29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计算);
二、驳回鲁雅公司要求星辰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
一、维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xxxx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某市中级人民法院xxxx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三、星辰公司就王某、章某向鲁雅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星辰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王某、章某追偿。再审裁定:
驳回星辰公司的再审请求。
【律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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