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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王某为某某集团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林某于2012年进入该公司担任人事工作。2021年8月,某某集团下属的苏沪公司成立,注册资本100万元,王某要求林某担任苏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林某在担任苏沪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从未参与苏沪公司的任何经营管理,从未保管苏沪公司的公章。
2022年11月2日,林某通过微信向王某提出辞去某某集团下属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请求。2023年2月,林某向王某及某某集团下属企业提出辞去所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理、总经理、监事、执行董事、财务负责人、人事等一切职务的请求。
林某辞职并多次要求苏沪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依法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但一直未予变更,故提起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诉讼。
【判决结果】
【律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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