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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刊
离职后申请的专利,如何确认专利权人?
作者/庞立旺律师
【案情简介】
甲公司是一家专注于研发医院静脉配液机器人的高科技企业。2010年至2016年间,该公司陆续申请了多项与自动配药设备相关的专利,其中包括一项于2012年9月4日提出的名为“自动化配药系统的配药方法和自动化配药系统”的专利(以下简称“473号专利”)。
李某于2012年9月24日入职甲公司,担任生产制造总监,负责“输液配药机器人”相关产品的研发工作。在职期间,他曾在多份加盖“受控文件”印章的技术图纸审核栏签字,参与研发方案讨论,能够接触并获取甲公司内部与自动配药设备及配药装置研发密切相关的技术信息。
2013年4月17日,李某从甲公司离职。仅三个月后,他于同年7月12日以个人名义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一项名为“静脉用药自动配制设备和摆动型转盘式配药装置”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2016年2月5日,李某将该专利转让至其控股的乙公司。
甲公司认为涉案专利属于李某在甲公司任职期间的职务发明创造,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涉案专利权归甲公司所有。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
一、确认甲公司为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
二、李某、乙公司共同向甲公司支付合理支出3万元。
二审判决:
驳回李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解读】
一、何为“职务发明创造”?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进一步明确:“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创造。”
二、涉案专利被认定为职务发明创造的依据
法院从以下四个方面综合认定该专利属于甲公司的职务发明创造:
(一)李某的本职工作与涉案专利直接相关。李某在甲公司担任生产制造总监,直接负责配药设备及配药装置的研发管理工作,能够接触并掌握甲公司内部与该领域研发密切相关的技术信息。
(二)涉案专利与李某在甲公司的工作高度关联。经比对,涉案专利与甲公司的473号专利在解决的技术问题、发明目的及技术效果上基本一致,技术方案存在高度关联。甲公司相关技术图纸中包含多项与涉案专利密切相关的部件,且图纸上均有李某作为审核人的签字。
(三)甲公司具备相关技术研发能力。2010年2月至2016年7月期间,甲公司先后申请了60余项涉及医疗设备的专利,其中多项涉及自动配药装置,表明该公司在静脉用药自动配制设备领域具有持续的技术研发积累。
(四)李某未能对涉案专利的技术来源作出合理解释。涉案专利技术方案复杂、研发难度大,李某在入职甲公司前并无相关行业经验,却在离职后不到三个月即以个人名义独立申请该专利,且无法对技术研发过程或来源提供合理说明,有悖常理。
三、本案的普法意义
本案进一步明确了职务发明创造的司法认定标准,确立了在判断是否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有关的发明创造”时,应综合考量以下因素:离职员工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任务的具体内容;涉案专利的具体情况及其与本职工作或任务的关联程度;原单位是否开展了与涉案专利相关的技术研发活动;涉案专利的权利人、发明人能否就研发过程或技术来源作出合理解释。
该认定标准既维护了原单位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合法权益,也平衡了原单位、离职员工及其新单位之间的利益,有助于引导企业与研发人员规范创新行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科技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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