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增资中认股人取得股东资格,应如何认定?
作者/帅南

【案情简介】     

       2012年9月20日,某矿业公司作为甲方,与乙方某矿业公司股东丙方某投资企业签订《增资认购协议》,约定:丙方将向甲方投资1000万元以增资扩股方式投资入股甲方增加公司注册资本金,此后丙方将阶段性(即投资合作期间)获占甲方6%的股权比例三方投资合作期限为3年。三方合作期限结束后,由甲方及乙方按预期年均复合平均收益率182.56%无条件回购丙方的股权及其权益。2012 年9月27日,某投资企业向某矿业公司账户汇款1000万元,李某该矿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某矿业公司次日出具收条确认收到。3年投资合作期限届满,某矿业公司在收到增资价款后未依约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某投资企业向法院起诉请求:某矿业公司返还投资本金1000万元并赔偿损失。


【判决结果】         

       某矿业公司返还投资本金1000万元并赔偿损失。

【律师解读】     

       某矿业公司与某投资企业系《一期增资认购协议》之主体,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全面、诚信履行各自义务,否则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某投资企业于本案中以增资认购方式完成对目标公司即某矿业公司的投资,双方形成股权投资法律关系,投资主体的目的在于通过认购目标公司的新增资本,从而成为目标公司股东并享有股东权益。3年投资合作期限已届满,某矿业公司在收到增资价款后未依约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亦未举证证明其将后续公司增资、股权变更事宜告知某投资企业并征得其同意,可以认定某投资企业合同目的已属落空,其要求某矿业公司返还投资款项并承担违约责任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支持。

       本案中的焦点问题就是公司增资中认股人何时取得股东资格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确认涉及实际出资额增资扩股协议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出资证明工商登记等确认股东资格应当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公司增资作为公司重大事项属于要式法律行为不仅需要股东与认股人之间公司与认股人的合意还需要符合法律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协议工商登记变更等形式和手续因此何时取得股东资格主要从意思表示和外部登记两个要件分析

     (一)意思表示:有效的股东会决议、增资协议。

     (二)形式要件:认股人的出资构成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并变更工商登记。

       该案中,甲乙丙三方均存在增资的意思表示,投资人依约履行了增资义务,公司却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出具出资证明书等,属于根本违约,现投资主体的合同目的落空,目标公司应当依约返还投资款项并承担违约责任。首先公司增资,实质是认股人向公司进行投资,以增加公司的注册资本金,而股权的客体是体现在公司注册资本金中的出资份额,所以作为出资人若要成为股东,必须要将自己所实缴或认缴的出资转化为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否则,该出资所对应的股权客体尚未创设,相应的股权也就无法存在。并且股东会决议以及增资协议本身并无法导致注册资本金的增加,只有公司按照增资协议办理了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注册资本金增加才得以完成,认股人的出资才相应的转化为公司资本。本案中3年的投资期限届满,某矿业公司在收到增资价款后未依约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此时该投资企业有权要求矿业公司履行增资协议,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从而使自己成为公司的股东,若公司拒不办理,投资公司可以矿业公司未履行义务,构成根本违约为由,请求解除增资协议,从而收回出资并向公司要求支付相应的利息。

       风险提示:认股人向公司投资增资款,必须让公司依法定条件和程序办理注册资本、股东的工商变更登记,以维护自身权益,若公司拒不变更手续,可依据公司经营状况选择有利于认股人的诉讼策略,若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无其他债务,可向法院提起股权资格确认之诉后,再行使股东权利从而取得相应利益,但该情况下公司经营状况、财产状况等涉及股东利益的信息基本公司不会配合获取,因此向法院请求解除增资协议,收回出资及相应利息是诉讼成本较低的方法。此时需要注意的是要有增资扩股的股东会协议,也就是投资的意思表示,不然对于是投资款还是借款也会出现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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