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转让股权,怎样办有效?


【案情简介】

        王某为某昌公司的股东之一,持有股权2.19%。某昌公司的唯一业务是对外投资某容公司。后来,王某想将股权转让给某容公司,某昌公司就此召开股东会,半数以上股东同意通过,但王某未参加。2016年8月22日,王某与某容公司约定以每股2.3元的价格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将所持某昌公司2.19%股权转让给某容公司,随后向其他股东发送邮件告知。后某昌公司和某容公司收益不错,股权升值,王某后悔不已,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股权转让协议》,其认为:1.某容公司故意隐瞒股权定价的关键信息,致使股权转让价格过低,已构成欺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中“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的规定,《股权转让协议》应予撤销;2.股权转让未经过半数股东同意,损害公司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故《股权转让协议》应为无效。


【判决结果】

        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结合本案,首先,王某将其持有某昌公司的股权转让给某容公司,并未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且双方的意思表达真实,转让协议合法有效。股权转让的价格符合当时转让价格,不构成欺诈;其次,王某向某容公司转让股权,经过王某就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并经超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转让,且经某昌公司的股东会表决并形成决议,不因王某未参加该股东会而无效。


作者简介


        曲衍桥律师,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擅长领域为公司法律纠纷、经济犯罪辩护及婚姻家事类纠纷,具有多年财务从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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