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尔果斯市某公司账目混乱,深圳母公司为何被追缴税款五千多万?

作者/王阳律师


【案情简介】     

       霍尔果斯市XXX国际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霍尔果斯XXX公司”)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2号)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深圳XXX国际广告有限公司作为霍尔果斯XXX公司的母公司,利用霍尔果斯XXX公司转移收入及利润,少计企业所得税。深圳XXX国际广告有限公司和霍尔果斯XXX公司账目混乱,均存在成本费用与收入不直接相关与匹配的问题,难以查账。深圳市税务局稽查局根据规定,对深圳XXX国际广告有限公司按照30%的应税所得率核定企业所得税。


【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四条、第八条,追缴深圳XXX国际广告有限公司2015年至2017年企业所得税合计52470177.34元,其中2015年22943316.11元,2016年21120600.36元,2017年8,406260.87元,并依法加收滞纳金。以上应缴税款共计52,470,177.34元。


【律师解读】     

       深圳XXX国际广告有限公司和霍尔果斯XXX公司虽然设置帐簿,但账目混乱,均存在成本费用与收入不直接相关与匹配,难以查账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的。

     (三)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本案中,深圳XXX国际广告有限公司以及霍尔果斯XXX公司账目混乱,均存在成本费用与收入不直接相关与匹配的问题,难以查账。深圳市税务局稽查局根据上述法条第(四)项、第(六)项核定深圳XXX国际广告有限公司的应纳税额。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2号)的规定,现在霍尔果斯五年免税的政策20201231日已经终止了而且国家税务总局没有发布新的文件延续该政策所以以后别再惦记霍尔果斯免税政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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