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无执行能力,能否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作者/彭欣彤律师


【案情简介】

F公司与H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终审判决,H公司给付F公司货款520万元。被执行人H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判决确认的债权。F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穷尽执行措施后,仍未发现H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F公司向执行法院申请追加H公司的大股东吴某为被执行人,理由是:吴某作为H公司的股东,认缴出资300万,但是未实缴出资,所以应由其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裁定驳回F公司追加吴某为被执行人的申请。

【律师解读】     

在执行过程中,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执行方面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没有明确的规定可以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的,不得变更或追加。本案中,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H公司股东吴某认缴出资期限尚未届满。F公司以吴某未实际出资为由追加其为被执行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本律师认为本案中,作为股东的代理人有以下答辩思路:

(一)H公司有能力支付货款。

(二)H公司不符合破产条件,即H公司没有达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程度。

(三)股东完成了向公司出资的义务。要证明股东已完成出资义务,股东应向法院提交如下证据:股东向公司转账的凭证;公司出具的《股东出资证明》;股东会决议等;企业年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其他能证明股东出资的证据。

针对股东向公司转账的凭证,现实中很多股东不懂法,可能也不太懂财务。开始创业的时候一心想着开拓业务,很少会想到法律和财务的问题。所以很多股东向公司转账时没有注明股东出资款,可能也没有计入实收资本科目,甚至有的写的是借款。等到有债权人起诉,才发现自己的投资可能不能算作出资,还需再补足。这时股东觉得自己很冤,找到律师咨询应该怎么办。那么,股东向公司的转账在什么情况下能算作股东出资款呢?

1、股东实际转账给公司,没有任何备注,也没有签订借款协议等,那么该笔转账可以认定为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在诉讼案件中最好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但是要注意的是如果股东转账到该公司的分公司,那么会计师事务所无法将该笔转账认定为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

2、股东转账给公司,备注的是借款,或者有借款协议等。借款也可以转为实收资本。但需要满足几个条件:(1)股东尚有未缴纳的注册资本;(2)公司不存在资不抵债的情形;(3)必须经过合法的程序。

如果公司存在资不抵债的情形,股东纯粹为了逃避注册资本的缴纳义务将借款转为实收资本是有法律风险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破产过程中管理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予以撤销。

回到本案,因吴某不符合答辩思路一和二,本律师按照思路三要求吴某提供相关证据,最终胜诉。

最后,股东出资要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一)股东向公司出资,转账时需注明股东出资款。

(二)股东出资后应要求公司出具《股东出资证明》,并要求财务将该出资计入实收资本。如果金额超过出资比例的,计入资本公积。

(三)股东出资款不要直接转入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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