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股票被停牌,八千万股权是否受法律保护?


作者/白桂香律师


【案情简介】              


甲某1、甲某2、甲某3、甲某4(以下简称为甲方)和北京A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均系北京B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的股东。

2016年7月5日,甲方和A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双方约定:“一、A公司在完成甲方持有的股权收购之后,B公司将继续正常经营。二、甲方将B公司共计1000万股份以8元/股的价格转让给A公司,A公司支付8000万元。三、双方一次性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交易,交易时间在B公司下一轮定向增发获得股转系统批复后15个交易日内。四、双方有任何一方违约,将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四百万元。”

2016年11月25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股转公司)出具函件,批准B公司进行增发。

2017年6月12日,甲方致函A公司,称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A公司应支付股权转让款8000万元,现A公司已经违约,要求A公司在发函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支付转让款。A公司至起诉时仍未按约履行。

现甲方诉至法院,要求:一、A公司支付8000万元,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交易,将甲方1000万股,以每股8元的价格转让给A公司;二、要求A公司向甲方赔偿损失(以80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24日起诉时开始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7.15%的标准计算);三、要求A公司向支付甲方违约金400万元;四、要求A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在诉讼过程中,B公司因未披露2017年度报告于2018年7月3股票被暂停转让。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

一、被告A公司于B公司股票可以交易且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中向原告甲方以每股八元的价格购买B公司股票1000万股,被告A公司向原告甲方支付共计8000万元;

二、被告A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甲方赔偿利息损失;

三、A公司向支付甲方违约金400万元;

四、诉讼费441800元由A公司负担。

A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人A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A公司不服二审判决,申请再审。

再审裁定:

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人A公司的再审申请。


【律师解读】                 


1、B公司是否存在无法正常经营或者存在非法经营的情况。

《股权转让协议》第一项约定:“ A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后B公司将继续正常经营”。“正常经营”与审计报告中的“持续经营”并非同一概念。此处的“继续正常经营”是指企业可以按照之前的状态继续经营,强调的是公司新股东进驻后公司不能发生重大变化。会计师事务所就B公司的财务状况出具的均是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结论是持续经营存在重大不确定性。“非标准无保留意见”、“持续经营能力”,均是审计中的专业用语。而公司的财务数据只是公司是否可以持续经营的一个方面,很多大型公司持续负债经营,并不能说明该公司无法正常经营。

2、股票停牌公司是否属于重大违规不能正常经营的情形?

B公司因未披露2017年度报告于2018年7月3日股票被暂停转让,并不存在涉嫌重大违规不能正常经营的情形。

考虑到B公司为新三板上市公司,其股票目前属于停牌状态。目前B公司的股价与双方签订协议时的价格产生了较大的变化,双方应在该股票复牌之日起十日内进行交易。全国股转公司要求在新三板股转系统中协议转让的股票价格为前一日收盘价的50%-200%,如因股价波动导致双方无法通过股转系统转让股票,则本案在强制执行时可以直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进行划转过户。

律师建议,企业在作出股权转让重大决定之前,应该对企业经营风险进行严格把控,无论是转让方还是受让方,一定要聘请专业律师对股权转让文本进行起草设计,对专业术语进行定义和解释,确保合同合规性,避免因瑕疵产生歧义和纠纷。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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