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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石丽莎律师
【案情简介】
汪某于2009年7月入职, 2015年12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2年3月公司以经营亏损为由,经上级组织会议纪要、内部呈报、工作群方式决定调整员工工资。2022年4月,汪某以公司发放工资时间延后、单方减少工资数额、未按时足额发放2022年1月、2月工资等为由,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裁决结果】
公司支付汪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律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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