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13522581766
E-mail:hanyingwei@yingkelawyer.com
作者/白雪娇律师
【案情简介】
刘某于2022年入职某公司,担任销售一职,双方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至2025年。工资标准为每月30000元,浮动工资为0-45000元。2023年3月,该公司向刘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理由为“利用职务之便,虚假报销”。解除合同前,2022年第三季度奖金为43704.26元,第四季度奖金为40500元,本季度奖金尚未发放。刘某认为某公司违法解除,故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公司重新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并向自己支付二倍赔偿金84447.32元及离职前的季度奖金67500元。
【判决结果】
一、公司向员工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4447.32元;
二、公司向员工支付绩效奖金45411.23元;
三、公司为员工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律师解读】
一、公司以员工利用职务之便、虚假报销为由,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吗?
本案中,我们作为员工的代理人,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某公司主张员工存在虚假报销情况,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故向员工发送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通知。公司提交员工手册显示:“报销人徇私舞弊一经查出,对违规违纪金额不予报销,对已报销的,退回违规报销金额,同时对报销人处以违纪金额1-5倍罚款,并视情节严重对其进行其他处分(包括解除劳动合同)。”
我方作为员工代理人提出:员工手册内未显示对达到情节严重的次数或者金额进行约定,产生的报销款确系因招待公司客户产生,不属于营私舞弊,更不属于虚假报销。公司就虚假报销事宜未对员工进行过任何警告或者其他处罚,属于违法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最终仲裁支持了员工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求。
二、公司是否应向员工支付绩效工资?
员工主张绩效工资基数45000元,依据销售对应绩效的发放。员工业绩截止2023年3月10日完成度为113%,第一季度完成度预估超过120%,应按照150%支付绩效奖金67500元。
对此,员工提交了绩效制度及邮件予以证明公司的绩效制度。公司陈述绩效为合计完成率,但并未经过全国及区域两部分分别计算结果,数据并非2023年3月31日的最终数据,期间退款等原因也会造成完成率降低,经公司核算季度奖金为45411.24元。
扫一扫关注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