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后发现怀孕,能否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离职后发现怀孕,能否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作者/张鹏律师

案情简介

张某于2008年4月15日进入某房地产公司实习,任职设计专员,双方在2014年7月26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5年12月23日,张某提交《离职申请》,同日与房地产公司签订《劳动关系解除协议》,并确定正式解除日期为2016年1月8日。2016年1月19日,张某检查得知怀孕已6周。遂申请仲裁,要求恢复其与房地产公司的劳动关系,恢复原岗位与待遇。仲裁委员会驳回张某全部仲裁请求后,张某不服,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

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解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属于用人单位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本案中,从《劳动关系解除协议》的内容看,双方系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解除2014年7月26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且张某从某房地产公司足额领取了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费用。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双方签订的《劳动关系解除协议》并不存在显失公平之处,故张某要求确认《劳动关系解除协议》的行为无效,恢复双方之间劳动关系等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应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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