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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刊
员工离职拒绝移交自媒体账号,法院是否支持?
作者/赵爱梅律师
【案情简介】
2021年7月17日,周某入职H网络公司。公司需要在D平台做推广,周某用其手机号、身份信息注册账号,按公司要求制作文案和短视频,经审核后在其个人账号发布。周某在H网络公司工作两年,账号粉丝量达到几十万。
2023年10月8日,周某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H网络公司要求周某向其交付D平台账号,周某不同意交付。双方协商未果,H网络公司遂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周某返还D平台账号。劳动仲裁委员会以不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为由,决定不予受理。H网络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
被告周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H网络公司交付D平台账号。
【律师解读】
一、本案是否属于劳动争议纠纷?
本案系因周某办理离职工作交接时,H网络公司要求其交还D平台账号产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纠纷。
二、周某是否应当向H网络公司交付账号?
本案中,周某认为该账号是用其手机号注册的,应当归其所有,且关注该账号的粉丝是其辛苦争取来的,其中一些是现实生活中的亲朋好友,如将账号转给公司可能会给其带来不可预料的风险。周某提出,若公司同意,其可以将涉及H网络公司的内容删除,但不同意交付账号。
周某作为新媒体运营人员,入职后注册的D平台账号虽然是通过自己的手机号注册的,但在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前所发布的视频均系周某在提供劳动时,按照H网络公司的要求而制作、发布,该账号用于工作用途,所产生的商誉和商业机会均归H网络公司所享有,周某负有协助、保密等附随义务。且H网络公司与周某在建立劳动关系时所签署的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周某离职时,所有由其所做或保管的有关工具包括自媒体运营账号均需即时交予H网络公司。该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双方应当遵循。
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约定在用人单位安排下从事的劳动所形成的劳动成果归用人单位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周某离职后未按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办理工作交接而继续使用上述账户,可能导致H网络公司的客户或潜在客户流失,妨碍H网络公司对该账号享有的财产性权益。故H网络公司有权要求周某交还D平台账号。周某为避免将自己手机号注册的D平台账号转给他人后给自己带来的不可控风险,可以按照公司的要求解绑手机号及个人身份信息后再予交付。
自媒体账号使用权归属的判断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在不同的案件事实中会有不同的认定结果。对于自媒体账号的归属,建议员工与公司就账号权属、运营管理权利、合同结束后账号的交接和权属等问题提前作好约定,避免之后可能产生的纠纷。此外,在注册自媒体账号时要仔细研究各平台的相关协议与注册信息,以提前规避风险,保护自身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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