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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被公司辞退,是否有权获得年终奖?
作者/赵宏艳律师
【案情简介】
2019年4月,张某入职甲公司。2023年5月,在年终奖发放前夕,甲公司以张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取消其工作权限。随后,张某向劳动仲裁机构提起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2022年度年终奖。仲裁过程中,甲公司出示《人员考核管理制度》作为拒绝支付的依据,该制度明确规定 “绩效奖金发放前离职的员工视为自动放弃上一年度绩效奖金”。
【处理结果】
被申请人甲公司应当支付张某2022年度绩效奖金23000元。
【律师解读】
一、年终奖性质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构成。故年终奖的法律属性需结合具体约定判断:
若劳动合同、员工手册等书面文件明确将年终奖约定为固定金额,或与绩效考核结果直接挂钩,则年终奖属于劳动者工资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不得随意单方变更或取消发放。
在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用人单位享有自主确定奖金发放条件及标准的权利,但该权利需遵循公平合理原则,不得滥用。
司法实践中,若劳动者在年终奖对应年度已实际付出劳动且考核达标,即便劳动关系在年终奖发放前解除,其主张年终奖的请求仍可能获得支持。本案中,张某劳动合同约定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发放年终奖,且已完成2022 年度工作并考核达标,其年终奖权益不因甲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而丧失。
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效力边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需经民主程序讨论、平等协商确定,并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同时,规章制度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且需符合公平合理原则。
规章制度规定“年终奖发放前离职员工不享有年终奖”,需根据离职原因确定是否应发放年终奖。若劳动者主动离职,在规章制度合法有效的前提下,法院可能认定劳动者主动离职构成对年终奖权利的放弃;若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如本案情形,劳动者已完成年度工作任务且无证据证明其不符合年终奖发放标准,用人单位以规章制度排除劳动者权益,该条款可能因违反公平原则被认定无效。
综上,在本案中,合同约定根据员工年度考核结果发放年终奖,员工年度考核达标,即使单位单方面解除合同,也不能剥夺员工获得年终奖的权利。年终奖争议的核心在于约定明确性与权利义务对等性。劳动者应注重留存薪酬制度证据,考核情况等,而用人单位则需避免通过“一刀切”条款规避责任。同时劳动者应充分认识到遵守劳动纪律的重要性,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维护自身和企业的利益,促进企业和个人的共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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