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工伤后签订工伤补偿协议,法院为何不认可其效力?
作者/ 庞立旺律师
图片

【案情简介】              


2022年10月,张某入职位于甲省的A公司,负责某水电工程项目,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A公司虽为项目投保了团体工伤意外险,但未能提供张某的参保缴费凭证。同月,张某在工作过程中被水钻机绞伤,A公司支付了其全部医疗费用。2023年1月,双方签订《协议书》,约定A公司一次性向张某支付赔偿款2.7万余元,张某不得再就此事主张任何权利。协议履行后,张某出具了收条。2023年2月,张某的伤情被正式认定为工伤;同年11月,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十级伤残。张某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差额13万余元。仲裁机构支持了张某的请求。A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
图片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A公司向张某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差额共计13万余元。
图片

【律师解读】                 


一、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否影响工伤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因此,劳动关系的确立并不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前提,事实用工行为即可构成事实劳动关系。本案中,张某接受A公司的管理并从事其安排的工作,双方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A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张某缴纳工伤保险。因未依法参保,张某发生工伤后,A公司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承担全部工伤保险待遇。二、如何认定工伤“私了协议”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工伤保险待遇属于法定强制性保障,用人单位不得通过协议方式排除或减轻其法定责任。特别是在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前,劳动者往往对伤情严重程度、应享有的法定赔偿项目及标准缺乏清晰认知。此时签订的补偿协议,极易因“显失公平”而被认定为无效或可撤销。三、法院为何不认可案涉协议?依据《甲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若干标准(试行)》第三十二条规定:“在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的协议,如约定的给付标准明显低于法定标准,且已实际履行的,劳动者主张协议无效的,可予支持”。本案中,双方在张某工伤认定及伤残等级鉴定前达成协议,约定赔偿金额2.7万余元。而根据十级伤残的法定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张某应获得的赔偿金额为15.7万余元,协议约定金额远低于法定标准,构成显失公平。因此,张某依法主张该协议无效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判决A公司支付待遇差额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劳动者在发生工伤后,应及时申请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充分了解自身权益,避免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签订不利于自身利益的补偿协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工伤赔偿达成协议的,应确保协议内容公平、合法,并在伤情及法定赔偿标准明确的基础上进行协商,否则即使协议已履行,仍存在被认定无效的法律风险。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正大中心2号楼19-25层   
手机:13522581766
E-mail:hanyingwei@yingkelawyer.com
反馈类型

扫一扫关注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