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不具备资质,劳动者能否要求发包人承担工伤责任?
作者/ 陈德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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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某建材公司在新建厂房(2万多平,5层楼高)过程中,将厂房刷漆工程承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徐某,徐某随后雇佣数名工人进行刷漆作业。作业临近竣工时,两名工人在刷漆过程中从脚手架跌落受伤。经第三方鉴定,一人构成八级伤残,一人构成九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徐某逃匿。工人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未果后,劳动仲裁和法院诉讼均未能立案,转而通过朋友推荐,委托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陈德平律师代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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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最终向两名工人出具了《工伤认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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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                 


一、案涉厂房刷漆是否属于建设工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施工单位必须取得相应资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属于建筑施工范畴,依法应由具备资质的企业承接。若工程不属于建设工程,例如个人可承揽的零散、低风险作业(如日常保洁),则可能构成雇佣或承揽关系,相关争议应通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或合同纠纷途径处理。本案中,建材公司新建厂房面积达2万多平方米,共5层,显然不属于零散、低风险工程,依法必须由具备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因此,该刷漆工程应认定为建设工程,徐某与建材公司之间构成承包关系,而非合法有效的承揽关系。此为要求发包方承担责任的前提。二、建材公司违法发包是否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对于不具备资质的承包人招用的劳动者发生工伤的责任承担问题,从2005年《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到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再到202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国家相关规定逐步完善了建设工程领域劳动者的工伤保险保障机制。责任主体范围从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特殊行业扩展至一般主体,责任情形从违法发包延伸至违法转包、分包,体现了对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持续强化。此种责任设定亦与《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精神相协调。(2023)最高法行申1473号裁定书指出,对相关法律条文的理解不应局限于“建筑施工、矿山企业”或仅适用于“分包、转包”。因此,建材公司将工程违法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应依法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三、程序上是否需先经仲裁或诉讼才能申请工伤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明确,此类情形中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有权直接作出工伤认定,且应先行作出认定。法答网第十八期问题3亦明确答复:建筑领域无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人所聘用人员因工伤亡,诉请工伤保险待遇赔偿,应先进行工伤认定前置程序。综上,发包人违反法律规定,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该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在工作中发生工伤的,劳动者有权直接要求发包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本案启示在于:劳动者维权时,不应因“未签订劳动合同”“承包人逃匿”或“工程系直接发包”等表象而却步。通过准确理解立法本意,善用体系解释及案例指引,可有效突破形式障碍,直接向违法发包方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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