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介绍
专业案例
诗文展示
律师风采
荣誉证书
联系我们
"流水之为物也,不盈科不行”
13522581766
hanyingwei@yingkelawyer.com
网站首页
律所介绍
团队介绍
高级合伙人
专职律师
专业案例
刑事案件
民事案件
公司法
劳动法
行政案件
特刊
诗文展示
诗文赏析
开国元勋英模颂
抗日殉民族魂
律师风采
荣誉证书
联系我们
电话
咨询热线:
13522581766
QQ
在线沟通:
微信
扫一扫关注
全部
刑事案件
民事案件
公司法
劳动法
行政案件
特刊
专业案例
全部
刑事案件
民事案件
公司法
劳动法
行政案件
特刊
代驾司机与代驾公司签订《服务协议》,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作者/庞立旺律师
【案情简介】
2020年12月,秦某注册了某代驾平台APP,成为该平台代驾司机。平台运营方A公司与秦某签订了《信息服务协议》,约定:A公司仅提供信息撮合服务,代驾司机通过平台接单后,与客户直接建立并履行服务合同,收取服务费用,并向A公司支付信息费。协议中明确载明,双方“不存在任何劳动、劳务、雇佣等关系”。
在实际履行过程中,A公司未对秦某进行考勤、排班等劳动管理,秦某可自行决定是否上线接单,工作时间自由。其收入来源于客户支付的服务费,并非由A公司发放的固定工资。平台虽对其有一定的服务规范要求(如着装、培训等),并设有接单奖惩机制,但该等措施系为保障服务品质与平台运营秩序所设,不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强制性管理。
后双方发生争议,秦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其请求。秦某不服,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
驳回秦某的诉讼请求。
秦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解读】
一、如何认定“劳动关系”?
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认定劳动关系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核心特征:
人格从属性: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与监督,遵守其规章制度;
经济从属性:劳动者从用人单位处获取劳动报酬作为其主要生活来源;
组织从属性: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并受其组织安排。
简言之,劳动关系本质上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而民事合作关系则体现为“平等主体之间按约履行、互利共赢”的特征。
二、为何本案不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一)协议明确约定合作性质
双方签订的《信息服务协议》已明确排除劳动关系,将法律关系界定为信息服务合作。秦某的收入直接来自客户支付的服务费,平台仅收取信息费,不发放工资,体现了平等商事合作的特征。
(二)实际履行中缺乏劳动管理要素
秦某可自主决定是否接单及工作时间,无需接受考勤、排班等制度约束。平台虽实施一定的管理措施(如服务规范、培训、接单激励等),但其目的是维护服务标准与运营效率,并非劳动法上具有支配性的管理行为。
(三)收益来源体现合作特征
秦某的收入取决于接单数量及服务费用,由客户直接支付,并非A公司定期发放的固定工资,其收入结构呈现“多劳多得、风险自担”的特点,与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支付工资的性质存在明显区别。
三、法律启示
随着新就业形态的发展,并非所有“通过平台接单工作”的模式均构成劳动关系。司法实践中,法院倾向于穿透形式审查实质,重点关注平台是否对劳动者实施支配性劳动管理。
本案表明,法律对不同法律关系有清晰界定,旨在平衡各方权益、维护交易安全。建议代驾司机与平台企业在合作前增强法律意识,明确各自权利义务,从而防范争议、促进良性合作。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正大中心2号楼19-25层
手机:13522581766
E-mail:
hanyingwei@yingkelawyer.com
反馈类型
提交信息
电话
短信
微信
扫一扫关注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