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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公司未缴纳工伤保险,是否承担伤残补助金等费用?
作者/ 王佳妍律师
【案情简介】
司某于2024年6月14日与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从事建筑工作。同年6月21日,司某在工作中不慎摔倒,致腰2椎体压缩性骨折、双侧竖脊肌损伤,后经鉴定为九级伤残。A公司虽支付了司某在某医院的治疗费用,但未依法为其缴纳工伤保险,仅为其购买了商业保险。
司某遂向甲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工伤医疗费、食宿费及工资等合计31万余元。A公司委托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王佳妍律师代理本案。
【处理结果】
一、裁定A公司应当支付司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4,459.8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71,622.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1,622.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9575.00元(按6个月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480.00元;工伤医疗费:10,248.98元;工资:990.00元。
二、驳回司某的其他仲裁请求。
【律师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待遇。本案中,A公司因未缴纳工伤保险,须自行承担本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各项费用,并负担商业保险未能覆盖的损失。
一、用工模式合规化改造:破解“包工头”管理困境
建筑企业常面临两难:直接用工需防范“包工头”截留工资风险,间接用工则易被认定事实劳动关系。本案中,A公司虽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却仍通过“包工头”进行管理,此种方式仍存在法律隐患。更为稳妥的做法是构建“总包—分包—工人”三层合同体系:总包方与分包商签订分包合同,明确约定分包商须直接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同时可在合同中设置工程款支付监督机制,如分包商未依法缴纳社保,总包方有权从工程款中直接代扣代缴。该模式既能避免违法转包风险,亦可确保工人社会保险权益落到实处。
二、工伤保险强制缴纳:筑牢法定保障底线
部分建筑企业误以为商业保险可替代工伤保险,此系重大认知误区。工伤保险属于法定强制保险,未参保用人单位须承担全部工伤待遇;商业保险仅具补充性质。正确的风险防控策略应为“工伤保险+商业保险”双轨制:强制缴纳工伤保险作为基础保障,再以商业保险弥补工伤保险赔付范围的不足。
三、证据链闭环管理:防范仲裁中的证据核减风险
在劳动仲裁中,证据核减常使用人单位陷入被动。用人单位对对方证据的质证不应仅限于表面认可或否认,而应遵循“三性审查+实质穿透”原则。首先,从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层面进行初步筛查,如遇复印件或存在涂改的证据,应及时质疑其证明力。其次,注重证据完整性审查,例如主张护理费却未提供护理协议及付款凭证,或异地就医缺乏转诊证明的,可依法主张对方举证不能。最后,应结合案件事实进行逻辑验证,实现证据间的交叉比对。如本案中,申请人主张16天住院伙食补助费,但病历显示实际住院仅10天,通过对比住院记录与费用清单,可精准核减不合理诉求。系统化的证据审核方法,既能避免企业承担不应有的赔偿,亦能向仲裁庭展现专业、严谨的应诉姿态。
综上,建筑企业的用工风险,根源在于合规意识薄弱与管理体系缺失。根本解决方案在于前置性风险防范,而非事后补救。通过“三层合同链”理顺用工关系,以“社保+商保”双重机制筑牢保障底线,并借助“三性审查+实质穿透”原则固化关键事实,方能在依法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同时,实现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工伤赔偿不仅是企业成本的反映,更是用工合规程度的试金石。唯有将法律风险管控内化为企业管理优势,建筑企业才能在法治化进程中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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