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工猝死,如何认定劳动关系?
作者/林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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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2年8月,A电商公司与B企业管理公司签订《外包服务合同》,约定由B公司派遣服务人员为A公司提供分拣、配送等服务,A公司提供场地、工具并支付服务费及管理费。合同期限延长至2024年5月。2023年3月,范某入职B公司担任分拣员,实际在A公司场地工作。B公司未与范某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工资由B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按月支付。2023年10月30日,范某在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身亡。其母姚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范某与B公司在2023年3月至10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支持姚某的请求后,B公司向法院起诉,主张其与A公司的外包合同已于2023年9月终止,范某10月实际为A公司提供劳动,应与A公司成立劳动关系。A公司则辩称范某仍属于B公司的外包人员,姚某亦认可仲裁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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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一、确认范某与B公司在2023年3月至2023年10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驳回B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判决:驳回B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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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                 


一、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以实质履行情况为核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认定劳动关系应综合考量管理从属性、报酬支付主体、工作内容是否属于单位业务组成部分等要素,其中工资支付是重要证据。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按月支付工资的行为,一般可视为用人单位履行劳动报酬给付义务,直接反映劳动关系存在。本案中,范某的工资一直由B公司支付,B公司虽主张10月工资由其他单位发放,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此外,范某从事的分拣工作属于B公司向A公司承诺的外包服务范围,其劳动过程不受A公司直接指挥管理,因此法院未认定范某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二、劳务外包关系的司法认定与合同效力边界劳务外包的本质是以“工作成果”为交易标的,由外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责任,发包单位与外包人员之间不建立直接用工关系。司法实践中,外包关系的认定须结合合同约定与实际履行情况综合判断。合同的变更、解除应当遵循约定或法定程序,当事人不得单方随意主张合同终止。本案中,涉案《外包服务合同》明确约定由B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符合劳务外包特征。双方已通过补充协议延长合同期限,B公司主张合同于2023年9月终止缺乏依据;其虽声称未收到服务费,但怠于履行对账义务,单方主张解除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产生合同解除效力。三、企业外包用工中的风险防范建议外包单位应规范用工管理,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并妥善保管用工档案;严格履行外包合同义务,如涉及合同变更或解除,应通过书面形式协商一致或依法进行,避免因履约瑕疵引发纠纷。发包单位应在合同中明确双方权责,特别是关于人员管理、责任承担等核心条款;注意保存服务费支付、工作对接等履约证据,确保外包流程合规。劳动者及其家属应注意保留劳动合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凭证等能证明劳动关系的关键材料,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准确确定主张对象。本案体现了司法机关在认定劳动关系时坚持“实质重于形式”的审查原则,为企业在规范用工、防范法律风险方面提供了明确指引,同时也提示劳动者应增强证据意识,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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