闪送员发生交通事故,平台、保险公司为何担责?
作者/ 姚梦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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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4年9月10日,王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A市B区与张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致张某受伤。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张某负次要责任。张某入院治疗,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遂起诉要求王某、C平台公司及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8万余元。事故发生时,王某为C平台注册闪送员,但事发于非订单配送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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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一、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张某医疗费50,000元、伤残赔偿金17,500元。二、C平台公司赔偿张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95,605.1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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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交警部门已认定王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过错行为造成张某人身损害,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争议焦点在于:闪送员在非订单状态下发生交通事故,平台应否承担赔偿责任?C平台虽主张其与王某系“合作关系”,但从运营模式看,客户通过平台下单,平台派发任务,闪送员须按平台要求执行工作,其劳务系平台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客户选择服务亦基于对平台的信任。平台还从订单中抽取佣金,双方不具备平等合作的特征,更符合用人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的组织从属关系。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故C平台应对王某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平台虽为闪送员投保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但保险赔偿限额不足以覆盖张某全部损失,超出部分依法应由用人单位即C平台承担。保险公司则依保险合同在责任限额内承担赔付义务。综上,本案涉及侵权责任认定、平台与闪送员法律关系界定及保险责任分配等问题。法院基于闪送服务的运营实质与事故具体情况,认定C平台与王某构成事实用工关系,判决平台承担雇主责任,保险公司在限责内赔偿,剩余部分由平台补足。该判决不仅维护了受害人合法权益,亦对厘清平台责任、规范行业经营具有示范意义,有助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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