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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卖派送员发生交通事故,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林玲律师 图片 【案情简介】 2023年8月8日,甲驾驶无号牌两轮轻便摩托车在某市洪山区路段行驶时,与横过道路的乙相撞,造成乙受伤的交通事故。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甲持C1驾驶证驾驶未经登记的机动车,且存在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乙横过道路未走人行横道,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经查,甲系丙人力资源公司(用人单位)员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甲被派遣至丁公司(用工单位)从事外卖配送工作。丁公司与丙公司签订《外包服务合同》,约定由丙公司提供服务人员,丁公司支付外包服务费,并提供工作场所、设备及工具等。事发时,甲身着丁公司品牌工作服,正在执行配送任务。案涉车辆经鉴定属于机动车范畴,未投保交强险;丁公司主张该车辆并非其所有或提供,系丙公司提供,且其与丙公司系外包服务关系,而非劳务派遣关系,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乙受伤后先后在多家医院住院治疗,支出大额医疗费用。经多次司法鉴定,乙构成多项伤残等级,后续需相应治疗费用,且存在误工、护理、营养等多方面损失。乙遂将甲、丙公司、丁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赔偿各项人身损失共计196万余元。 图片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 丁公司赔偿乙118万余元,丙公司对其中22万余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审判决: 一、改判丁公司赔偿乙116万余元,丙公司对其中22万余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驳回乙的其他诉讼请求。 图片 【律师解读】 一、劳务外包与劳务派遣的司法认定标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应当履行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载明一般合同事项外,还应载明用工单位、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内容。 劳务外包与劳务派遣的核心区别在于对劳动者及劳动过程的管理主体,以及交易标的的性质。劳务外包的交易标的是工作成果,承包人自行管理劳动者与劳动过程;劳务派遣的交易标的是劳动力与劳动过程,用工单位直接对劳动者进行管理和考核。 本案中,尽管丁公司与丙公司签订的是《外包服务合同》,但合同约定丁公司提供工作设备、工具,制定工作内容和服务标准,并对服务人员进行考核,服务内容也属于丁公司主要业务范围。从实际履行情况看,甲的工作流程、考核标准及薪资计算均受丁公司管理,符合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对劳动者的管理特征。因此,法院未仅以合同名称认定外包关系,而是结合合同约定与实际履行情况,认定双方实质构成劳务派遣关系,该认定符合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裁判规则。 二、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承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案涉车辆经鉴定属于机动车,无论其实际提供者是谁,丁公司作为用工单位,实际支配并用于其业务经营,应认定为交强险投保义务人。尽管部分电动车辆虽被认定为机动车,但在实务中可能存在无法投保交强险的客观情形,但这不能成为免除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责任的法定事由。法院判决丁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付,符合交强险制度保障受害人基本赔偿权益的立法目的。 三、多主体侵权中的责任划分规则 在劳务派遣关系中,被派遣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应承担相应责任。本案中,甲在执行配送任务时发生交通事故,其侵权责任应由用工单位丁公司承担。丙公司作为劳务派遣单位,未举证证明已对甲进行充分的岗前安全驾驶培训,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故应在其过错程度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同时,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应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确定。本案中交管部门认定甲负主要责任、乙负次要责任,法院据此酌定80%和20%的责任比例,符合过失相抵原则。在损失认定方面,对于医疗费的核定,即使部分医疗票据无清单,但若与病历资料、治疗需求相符,且无证据证明存在与事故无关的治疗支出,法院应予全额支持,体现了对受害人损失的充分保护。 四、本案启示 对于企业而言,无论采用劳务外包还是劳务派遣模式,均应规范合同约定,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避免因约定不明导致法律关系认定争议。若采用劳务派遣模式,劳务派遣单位应履行法定培训义务,用工单位应加强对被派遣人员的日常管理和安全监管;若提供车辆等设备,应确保其符合安全标准并依法投保相关保险。若采用劳务外包模式,则应注重合作过程中与外包服务单位的协作,减少对劳务提供者的直接管理,保持合作模式与实际管理方式的统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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