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辞退职工,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吗?

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辞退职工,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吗?

作者/刘会民律师

【案情简介】

2010年4月26日,朱某与北京海淀区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期限自2010年4月26日始至2036年4月26日止。2019年8月,朱某所在公司因企业生产场地需要外迁到北京市以外的其他地区,其工作岗位也需调整,导致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朱某不同意到外地工作,也不同意变更工作岗位(工种),双方经协商无法达成变更协议,于是,其公司于2019年9月2日在未提前通知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朱某不服,要求公司比照8月份的工资额外支付一个月(7200元)的工资,按照2019年9月份以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6566.66元)支付9个半月的经济补偿金62383.27元。公司拒不支付,朱某遂起诉至北京市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裁决支付一个月的额外工资和经济补偿金。

【裁决结果】

1、北京市海淀区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朱某一个月的额外工资7200元。

2、北京市海淀区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朱某经济补偿金62383.27元。

【律师解读】

关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案件,是劳动争议案件中十分常见的类型,但这一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补偿职工问题存在不少争议。我们先来回顾一下《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条款,《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6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根据以上规定,就本案而言,用人单位北京海淀区某科技有限公司应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和经济补偿。该公司于2019年9月2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之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一方面未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朱某,应额外支付朱某一个月的工资,另一方面,朱某在其公司工作年限为九年零四个月,公司每满一年需要支付一个月的工资标准,剩余四个月需要支付半个月的工资标准,共计支付九个半月的工资,朱某在2019年9月份以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6566.66元,故需要支付的经济补偿为:6566.66ⅹ9.5=62383.27元。据此,仲裁庭作出了如上的仲裁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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