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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李某于2018年6月28日从A公司辞职后,B公司于2018年8月7日向李某发出《聘用通知书》,要求李某报到时提供《离职证明》和办理社保档案移转手续。李某前往A公司办理,A公司将档案交付给李某让其自己办理,但开具《离职证明》遭拒。李某持档案到某区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办理移转手续时,因A公司档案内的材料不全被退回,要求补全后再提交,但A公司不予配合,现档案仍存放在A公司。李某因此不能上班致其工资损失;不能缴纳社保,无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致其医疗费不能报销。李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A公司办理档案移转手续、支付造成的工资损失和医疗费。该仲裁委支持其部分请求后,双方均不服,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A公司继续为李某办理档案移转手续;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李某工资损失60000元、医药费损失2500元。
【律师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开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根据该条规定,劳动者离职后,用人单位应当出具离职证明,并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就本案而言,第一,A公司应当继续为李某办理档案转移手续。该案中档案材料存在问题被退档,并非因李某过错导致,A公司办理档案转移手续具有法定义务。第二,A公司应当赔偿因未开具离职证明给李某造成的工资损失。开具《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未能依法履行该义务,导致劳动者无法入职,给劳动者带来工资收入损失的,需承担赔偿责任。第三,A公司应当赔偿李某未报销的医疗费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该案中,A公司拒绝为李某出具《离职证明》,导致李某未能入职,且因档案材料问题导致李某无法缴纳医疗保险,A公司对此具有过错,故A公司应当承担李某未报销的医疗费损失。
作者简介
张鹏,曾在沁阳市人民检察院工作;2016年至今,从事律师工作,现为盈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主要从事医事法领域、劳动法领域及刑事辩护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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