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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白小雨律师
【案情简介】
贾某于2015年入职于某光伏公司,岗位为电气工程师,2018年10月15日,贾某通过公司OA办公系统申请调休假,并于2018年10月16日至19日休假4天,休假后继续回公司上班。2018年11月8日光伏公司向贾某下达了岗位调动通知书,安排贾某到该光伏公司所属项目公司招远公司工作,岗位为运维值班员,原告不同意调岗,要求按劳动合同执行原岗位及薪酬待遇,其未到招远公司上班,仍留守于原光伏公司的行政职能中心至2018年11月15日。2018年11月15日,光伏公司以招远公司名义向贾某下达了《违纪辞退通知书》,以贾某2018年10月16日至19日连续旷工4天(请休假未批准)、2018年11月8日至15日连续旷工8天(未按要求时间到岗)为由,解除了原告的劳动关系,贾某不服并于2018年11月22日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委裁决确认光伏公司对贾某作出的违纪辞退通知书合法有效,未支持贾某请求,贾某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撤销《违纪辞退通知书》、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光伏公司支付贾某差额工资及违法辞退经济补偿金等。
【判决结果】
一、光伏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给付贾某2018年10月份工资12602元、11月份工资6373元、经济赔偿金88214元、年终奖50536元、代理费3000元,共计160725元。
二、驳回贾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解读】
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下列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调整岗位:
(1)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用人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调整工作岗位的,用人单位可以按劳动合同约定予以调整。
(2)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试用条件,经与员工协商,可以调整岗位。
(3)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4)劳动者不能胜任原工作,可以调整工作岗位。对是否胜诉原工作,由用人单位承担证明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结合本案光伏公司系基于贾某“旷工”12天将其辞退。从贾某提供的公司OA办公系统显示,贾某在2018年10月15日申请调休后,申请表仅有副总经理意见栏为不同意,且贾某微信向领导发送调休申请后,部门负责人、副总经理、总经理并未明确表示不同意贾某调休,而在2018年10月16日早晨7点51分,总经理回复“尽快沟通”时,贾某已于2018年10月16日开始休息了。故贾某的申请调休不能视为旷工。光伏公司在贾某调休后,并未按照员工考勤办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而是于2018年11月8日向贾某下达了岗位调动通知书,因工作地点、工作岗位、薪酬变化较大,贾某不同意调岗,继续在原工作地点光伏公司留守至2018年11月15日。故光伏公司以贾某连续旷工两次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与事实不符,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鉴于本案实际情况,双方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光伏公司违法解除了合同,应依据法律规定向贾某支付差额工资、赔偿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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