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谢雯律师
【案情简介】
申请人陈某主张2018年1月16日入职被申请人某公司,月工资为8800元/月。签订有2018年1月16日至2021年1月16日的劳动合同,到期后未续签,社保减员时间为2021年7月,其实际工作至2021年12月31日。陈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被申请人:
1、支付2018年1月16日至2021年12月31日的未发工资312800元;
2、支付2021年1月17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193600元;
3、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0400元。总计57万余元。
为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陈某提供了如下证据:
社保缴纳记录、劳动合同、支付宝及微信转账记录、环境调查问卷、清查告知书、出差飞机票及火车票、盖有公章的公函、与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的微信聊天记录等。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谢雯律师代理被申请人某公司参加仲裁。
【处理结果】
驳回陈某的申请请求。
【律师解读】
一、法律是如何认定劳动关系的?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以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第12条的规定可知,确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可根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劳动者是否遵守用人单位制定的工作制度及流程,劳动者的工作内容是否为用人单位经营的业务范围并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报酬等三个具体标准予以考量。
另外,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等证据加以佐证。
二、有了劳动合同和社保缴纳记录是否一定会被认定为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呢?
答案是否定的。
本案中,谢雯律师经过详细了解案情,又到第三方公司以及法院调取了关键的证据,最终认为陈某与被申请人之间仅是代缴社保的关系,被申请人并没有实际经营,公司注册地址都是虚拟地址,没有实际办公场所,双方之间不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
另外,由于被申请人对印章的管理不善,将合同章、法定代表人人名章交予陈某保管,让陈某钻了空子。劳动合同为陈某单方伪造,除了被申请人为陈某缴纳了几个月的社保和该伪造的劳动合同之外,陈某没有其他工资支付凭证的记录或者考勤记录等相关证据,从录音和微信聊天记录来看,双方之间也没有显现出明确的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再加上陈某之前在相同的时间段也仲裁过其他公司,故不能认定陈某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由于陈某的各项请求均系基于双方是劳动关系而提出的,但双方之间不存在真正的劳动合同关系,故陈某的请求均缺乏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应不予支持。
三、为了达到胜诉的目的而伪造证据,会有什么样的法律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开展虚假诉讼整治工作的意见》中明确规定:“单独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妨害司法秩序的,构成虚假诉讼。人民法院认定为虚假诉讼的案件,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驳回其诉讼请求。虚假诉讼行为情节恶劣、后果严重或者多次参与虚假诉讼、制造系列虚假诉讼案件的,要加大处罚力度。虚假诉讼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虚假诉讼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及时将相关材料移送刑事侦查机关。”
律师提醒,目前有部分公司尤其是中小微企业由于没有规范的公司管理制度导致公司经营管理不善,部分私企老板由于过于信任他人,对公司的公章、核心文件、商业秘密等资源没有保护意识,使得某些心存侥幸或者心怀鬼胎的人能够轻易获得,这可能会引发后患。建立企业的合规管理制度,做好公司的风险防控是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