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劳动合同,如何确认劳动关系?


者/罗文正


【案情简介】              


吴某五年前经老乡张某介绍来北京市某健身会所工作,在职期间从未订立任何形式的劳动合同。该健身会所日常工作中皆称花名,不用真实姓名。疫情发生后,某健身会所按照北京市防疫规定暂停营业,会所主管在停业期间突然以电话方式告知吴某终止劳动关系。

吴某提起劳动仲裁,请求仲裁被申请人某健身会所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欠付工资、加班费等15万余元。劳动仲裁庭认为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不足,驳回申请人吴某全部仲裁请求。吴某委托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提起民事诉讼。


【判决结果】                


、原告吴某与被告某健身会所成立劳动关系;

二、判令被告某健身会所赔偿原告吴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款项1万余元;

三、判令被告某健身会所支付原告吴某不签订劳动合同的一年内双倍工资7万余元。


【律师解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律师接受委托后,从搜集证据角度办理本案。从微信工作群聊天记录中,提取了吴某向上级汇报工作、同事之间团建聊天记录、健身会所通知、客户反馈等证据;从当事人处搜集到其掌管的健身会所部分房间钥匙等证据。经由调取证据,取得该健身会所考勤打卡机外观照片及显示的吴某职务的照片一份;吴某手机向某健身会所主管发送的工作汇报内容一份;微信聊天记录提及“升职”、“调任”的记录若干;吴某向某健身会所主管、法定代表人电话录音证据三份;银行流水、发放的工资转账记录数份。

以上证据在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范围内充分证明了吴某在某健身会所内持续、稳定的提供了劳动内容。吴某有相关职权接触客户、业务活动和业务资料,尽管工作期间吴某及其他工作人员使用非真实姓名,但收发短信内容的手机号可查证为某健身会所主管本人。

综上,吴某与某健身会所之间成立劳动关系,某健身会所向吴某作出解除劳动关系的方式违法,应当向吴某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欠付工资、加班费等。依据判决认定的事实,某健身会所欠缴的社保通过社保部门专门渠道另行追讨,约1.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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