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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颖律师
【案情简介】
2016年2月27日,闫某(乙方)与A足球俱乐部(甲方)签订《A足球俱乐部球员工作合同》,合同约定:“工作期限自2016年2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工资及奖金标准为每月月薪税前人民币8,000元,包括基本工资(按月平均发放)和绩效工资(年终根据业绩考核结果一次兑现);工作内容为乙方从事训练、比赛、公益活动和其他必要活动”。
闫某主张2020年1月疫情之前带队训练,疫情之后队员每天在群里发训练视频,线上带队训练。A足球俱乐部认可2020年1月23日前有训练,春节后因疫情原因2月至5月未提供劳动。A足球俱乐部向闫某承诺发放欠付工资,但至今协商未果。
闫某向中国足球协会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中国足球协会仲裁委员会以A足球俱乐部被取消俱乐部注册资格,不在受理范围内为由,拒绝受理仲裁申请。后闫某向某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该仲裁委员会作出劳人仲字〔2020〕第某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
闫某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帮助球员解决欠薪事件。闫某请求: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A足球俱乐部向原告闫某支付2019年工资、奖金、年终奖及2020年部分工资共计人民币114,650元;二、请求法院判决由被告A足球俱乐部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判决结果】
一、被告A足球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闫某2019年工资、奖金、年终奖及2020年1至5月工资(生活费)共计106,801元;
二、驳回原告闫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解读】
劳动者、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同时,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一、关于本案件管辖问题。
足球行业属于特殊行业,球员与俱乐部之间属于特殊劳动合同关系,某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2020年6月19日作出的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中载明:“经审查,请求事项不符合受理条件,本委决定不予受理。主要理由见下列第3项:申请人的申请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范围”。
2020年6月18日,中国足球协会向某省足球运动协会下达关于《关于A足球俱乐部相关人员仲裁申请的询函》的复函,该复函明确中国足球协会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关于闫某的仲裁申请,并建议相关人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其他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虽然闫某与A足球俱乐部之间属于特殊劳动合同关系,但在足协仲裁委员会已明确不予受理仲裁申请且闫某诉至法院的前提下,法院有对该案件的管辖权。
二、球员讨薪事件,各位球员能否提起劳动仲裁或者民事诉讼?
不能提起劳动仲裁或者诉讼,只能提起体育仲裁。依据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16)》第三十二条规定:“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纠纷,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体育仲裁机构的设立办法和仲裁范围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即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22修订)(2023年1月1日起施行)也就此问题有更详细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22修订)》第九十一条规定,国家建立体育仲裁制度,及时、公正解决体育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育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干涉。第九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体育组织章程、体育赛事规则等,对下列纠纷申请体育仲裁:(一)对体育社会组织、运动员管理单位、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按照兴奋剂管理或者其他管理规定作出的取消参赛资格、取消比赛成绩、禁赛等处理决定不服发生的纠纷;(二)因运动员注册、交流发生的纠纷;(三)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的其他纠纷。
综上,《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的可仲裁纠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劳动争议,不属于体育仲裁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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