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未通知工会,用人单位是否违法?


作者/张鹏律师


【案情简介】              


2019年6月21日,李某与某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从事销售岗位工作。2020年10月,某公司以李某未通过业绩考核,安排其自2021年2月开始参加培训。后李某因多次未参加培训,某公司亦给予数次警告。

根据双方签订的《个贷基本法人员补充协议》第五条约定,为了提升销售技能,公司为劳动者提供多种培训,劳动者有接受公司培训的权利和义务。某公司《员工手册》附件中规定,无重大疾病、不可抗力、政策法律法规等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公司决定,拒绝执行被指派的任务或工作调整属于违反公司劳动纪律及规章制度的行为。

某公司以李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由此产生争议。


【仲裁结果】                


某公司向李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4886.4元。



【律师解读】                 


本案中,某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应从两个方面评判,即实体上和程序上:

一、实体上是否合法

李某因未能通过某公司业绩考核,某公司依据《个贷基本法人员补充协议》第五条:“为了提升销售技能,公司为劳动者提供多种培训,劳动者有接受公司培训的权利和义务”。有权安排李某进行培训,这属于公司内部管理和考核内容,李某应予以遵守。李某多次缺席培训行为,依据某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属于违反公司劳动纪律及规章制度的行为。某公司有权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之规定,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因此,本案中某公司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合法。

二、程序是否合法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七条规定,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某公司虽然有权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亦需满足上述程序要求,否则仍然属于违法。某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已经就解除劳动关系取得工会组织的相关回复,故解除劳动合同程序存在违法。

综上,因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在程序上存在瑕疵,故属于违法解除。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既要兼顾实体,又要兼顾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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