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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处罚决定书,为何法院确认违法?
【案情简介】
A公司成立于2002年,经营范围包括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2016年5月26日,原吴江国税稽查局对A公司进行税务稽查立案,决定对该公司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期间涉税情况进行检查。经查,A公司将代理出口业务包装成自营出口并获取了出口退税款,并与另外两家公司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2017年7月13日,原吴江国税稽查局作出吴国税稽罚〔2017〕157号税务处罚决定书,决定停止为A公司办理出口退税两年,应缴款项共计0.01元。2017年8月24日,原吴江国税稽查局向A公司送达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年1月3日,该局出具补正告知书,删除处罚决定书中应缴款项0.01元及限期缴纳、加处罚款告知等事项。
A公司不服,诉至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判决结果】
确认原苏州市吴江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于2017年7月13日作出的吴国税稽罚〔2017〕157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违法。
【律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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