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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未按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补偿是否违法?
作者/刘会民律师
【案情简介】
赵某在某工厂家属院有280平方米的房屋一处,其中有房产证部分面积为66.7平方米,无房产证部分面积为213.3平方米。后赵某房屋被征收,赵某与区住建局签订了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协议约定:赵某被征收房屋总合法面积为280平方米(不论是否有房产证),区住建局按此面积置换给赵某280平方米房屋;对搬迁补偿费和临时安置费按照有房产证的房屋面积66.7平方米来计算,对无房产证的房屋不发放搬迁补偿费和临时安置费。协议签订并部分履行后,赵某认为协议与市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规定不一致。如按照市房征办规范性文件规定,对赵某有房产证部分的房屋按1:1的比例认定合法面积,无房产证部分的房屋按1:0.9的比例认定合法面积,应认定赵某房屋总合法面积为258.67平方米,区住建局应置换给赵某房屋258.67平方米,并按照258.67平方米计算搬迁补偿费和临时安置费。赵某对协议约定的房屋总合法面积及产权置换面积无异议,仅对协议约定的搬迁补偿费和临时安置费有异议,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协议中关于搬迁补偿费和临时安置费的条款违法。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行政协议的违法须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违反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属于违法。且被诉行政协议中的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费的计算虽低于规范性文件所确定的补偿标准,但对房屋产权置换面积的约定却高于规范性文件所确定的补偿标准,被诉行政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情形。因此,被诉行政协议不违法,判决驳回赵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解读】
本案中,赵某在签订被诉行政协议时不存在被胁迫、被欺诈、重大误解等情形,其明知协议约定的产权置换面积高于市房征办规范性文件(属于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标准,搬迁补偿费和临时安置费的面积计算标准低于市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标准,但仍与区住建局签订了被诉行政协议。对此,应视为赵某自愿接受以较多的房屋产权置换面积换取较少面积的搬迁补偿费和临时安置费,系自愿处分财产权利。从公平补偿的角度来看,协议中约定区住建局对赵某没有房产证的房屋也进行1:1的产权置换,这一约定高于市房征办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标准,充分保障了赵某的合法权益。赵某认为被诉行政协议违反了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但对同样违背规范性文件规定标准的房屋合法面积认定以及产权置换条款却无异议,其诉讼请求的实质在于要求高于该市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补偿标准对其进行补偿,对此,法院应当驳回赵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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