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13522581766
E-mail:hanyingwei@yingkelawyer.com
作者/张毅律师
【案情简介】
2012年3月,丁某出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A公司。2016年4月,当地工商管理局准予A公司注销。2020年3月,稽查局决定对A公司2010年至2014年期间的涉税情况进行检查。2020年12月,该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A公司少缴企业所得税200万元,决定处—倍罚款200万元。
丁某认为该《处罚决定书》侵犯自身合法权益,于2023年1月向上级机关税务局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税务局经审查认为丁某并非行政相对人,未侵犯其权益,遂作出《不予受理复议申请决定》。丁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判决结果】
【律师解读】
扫一扫关注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