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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温奕昕律师
【案情简介】
2023年1月,公安机关民警张某在办理电信诈骗案中,传唤王某到案了解案情。王某因被公安调查心生怨恨,多次通过短信向张某发送诸如“你给我等着,我会一个个收拾,几年后我搞你全家”等威胁辱骂话语。
2023年3月,公安机关对王某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决定。王某不服,认为张某在处理案件时存在违法办案,其行为只是表达对张某的不满,主观上无威胁意图,客观上也不可能实施,遂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判决结果】
驳回王某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诉讼请求。
【律师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具有对行政辖区违反治安管理法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的法定职责,并有权对违法行为人进行行政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根据《某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多次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情节较重”情形。本案中,王某多次发送短信威胁民警张某,事实清楚。公安机关据此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决定,量罚得当。公安机关作出该决定的证据包括王某的陈述和申辩、受害人的陈述、短信记录、归案经过、人口信息等。经人民法院审查,上述证据真实有效、程序合法。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本案中,公安机关在办案前期认为案情复杂故决定延长办案期限。后通过进一步调查发现案件事实已较为清楚,无需经过集体讨论即可作出行政处罚,故该处罚程序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公安机关对王某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决定内容适当。人民法院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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