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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隔热层被改阁楼,业主能否以个人名义提起行政诉讼?
作者/韩英伟律师
【案情简介】
A市某村旧村改造安置B小区安置楼,村民秦某取得该小区某楼栋房屋一套。安置楼竣工后经A市规划局验收,于2015年11月18日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2017年8月,某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向A市规划局申请认定A小区13栋楼(包含秦某所在楼栋)的规划性质,同年8月,A市规划局复函认定相关楼栋标准层以上部分在审批规划方案中为隔热层,且该区域为不利用的封闭空间。
2017年,秦某楼上封闭空间被开发商违法安装入户门并改造为阁楼出售。2019年4月,秦某以举报人身份向甲区行政执法局邮寄《违法建设查处申请书》,请求查处其楼上违规改造阁楼的行为,并责令立即恢复原规划,罚款,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甲区行政执法局收到申请后,查阅该小区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材料,于同年9月向秦某送达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及相关材料,称涉案隔热层只是安装了入户门,隔热层内的墙体结构并未被改变,且在涉案小区隔热层被改成阁楼居住的情况非常普遍,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不能依法查处。秦某对该处理意见不服,遂将甲区行政执法局诉至某法院。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
甲区行政执法局于本判决生效后60日内对秦某申请事项履行法定职责。
二审判决:
驳回甲区行政执法局的上诉,维持原判
再审裁定:
驳回甲区行政执法局的再审申请。
【律师解读】
一、秦某是否具有提起本案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
甲区行政执法局主张涉案房屋楼上不可利用的封闭空间隔热层系该栋安置楼业主们的共有部分,秦某反映的该部分被违法建设为阁楼系业主们集体共有利益的事项,其起诉要求作出查处该违法建设的行政行为亦是对该栋安置楼的业主们产生直接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业主委员会不起诉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可以提起诉讼。故秦某个人对业主集体共有利益的事项提起诉讼,不符合以上法律规定,其原告主体不适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本案中,秦某为涉案房屋所有权人,其楼上系隔热层,隔热层的改造行为导致其家中漏水,无法居住,个人的合法权益遭受影响,该主张并非是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事项,故其具有本案的原告主体资格。
二、甲区行政执法局是否应履行法定职责
《某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当场不予受理,并告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的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视为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限定期限内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受理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本案中,甲区行政执法局作为涉案房屋所在区域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收到秦某的举报申请后,未向其出具是否受理的书面材料,亦未针对其举报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甲区行政执法局2019年9月3日向秦某送达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一份,系其对秦某多次举报行为的答复,并非针对秦某2019年4月24日的举报作出的处理决定。故甲区行政执法局对秦某的申请事项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存在违法,其应履行法定职责。
综上,秦某系涉案楼房所有权人,其主张楼上隔热层改造导致其房屋漏水、无法居住,侵害的是其个人专有部分的合法权益,其具备本案的原告主体资格。甲区行政执法局对秦某2019年4月24日的举报申请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未出具受理凭证、未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构成行政不作为,依法应当履行其查处违法建设的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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