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局违规批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合格,行为是否合法?
作者/庞立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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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A市中医院(公立医院)新建综合楼后,在未建设合规污水处理设施的情况下直接投入使用,并通过渗井、渗坑违法排放医疗污水。经检测,排放物中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等多项指标严重超标,对周边土壤和地下水造成重大污染风险。A市卫生局明知该医院未提交环评合格报告,仍为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为“合格”,且未制止其排污行为。A市人民检察院调查后,对A市卫生局和A市中医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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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一、确认被告A市卫生局对A市中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合格的行政行为违法;二、责令被告A市卫生局履行监管职责,监督A市中医院在三个月内完成医疗污水处理设施的整改;三、被告A市中医院立即停止违法排放医疗污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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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                 


一、卫生局的“校验合格”为何被认定违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A市卫生局对辖区内医院的设置、执业活动及校验负有不可推卸的监管责任。根据《某省医疗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试行)》,医疗机构申请校验时,必须提交包括“环评合格报告”在内的多项材料。这是判断其是否具备持续执业条件的关键依据。A市中医院在申请校验时未提交环评合格报告,本应无法校验通过,但A市卫生局却直接给出“合格”结论,该行为明显违反程序规定和实体要求,构成行政违法。此外,即使校验通过后才发现违法排污问题,A市卫生局也负有及时制止和查处的法定职责,其未制止属于行政不作为。二、医院排污为何必须“立即停止”?首先,检测报告明确显示,A市中医院排放的医疗污水中多项污染物严重超标,通过渗井、渗坑排放,已对周边土壤和地下水环境造成重大且现实的风险。环境污染具有不可逆性,必须及时止损。《侵权责任法》(现《民法典》相关规定)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承担侵权责任。A市中医院作为污染行为的实施者,是直接责任人。其次,排污行为(通过渗井渗坑排放超标污水)与损害后果(周边环境重大污染风险)之间的因果关系清晰。A市中医院辩称“政府投入不足导致设施未建”,这属于其自身问题,不能否定其违法排污行为的性质及已造成的风险后果,更非免责理由。再次,鉴于污染行为的持续性和环境损害的不可逆性,法院判令“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是保护公共环境利益的必要且紧迫的措施。设施整改需要时间,但违法排污行为不能因此继续。三、为何判处A市卫生局“监督整改”?第一,A市卫生局之前的违法校验和不作为导致了问题。判决其监督整改,既是要求其纠正错误,也是责令其履行本该履行的、持续的监督管理职责。第二,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验收需要专业监督和一定周期。卫生局作为专业主管部门,有责任确保中医院在限期内完成符合环保要求的设施建设和验收,使其最终达到合法执业的条件(即满足校验时本应具备的环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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