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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未批先占”,被征收人行政复议能否得到支持?
作者/娄静律师
【案情简介】
张某系甲县A镇某村村民,其宅基地上的房屋被纳入“某维修基地片区开发项目”征收范围。2024年10月,张某向市政府申请公开该项目的征地报批文件,获悉该项目依据的省政府于2010年作出的《关于甲县2010年度第十九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根据《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征地批复文件有效期两年,若两年内未实施补偿安置方案,则批复自动失效。
张某认为使用已失效的征地批复开展征收侵犯了其作为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遂委托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娄静律师向甲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娄静律师接受委托后详细分析案情,认为“
未批先占
”属于违反土地管理法的征收行为,可向甲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甲县自规局)申请查处,因甲县自规局在法定期限内未对张某的查处申请作出处理,遂依法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要求其履行法定职责。
【处理结果】
责令甲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履行职责,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张某。
【律师解读】
一、张某作为行政复议申请人,对违反土地管理法的未批先占行为,有申请查处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第七十九条规定:“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张某向被申请人甲县自规局请求查处“
未批先占
”的行为,而甲县自规局未予处理,其不作为的行为给张某造成极大损失,侵犯其合法权益,故张某作为利益相关人,有权向甲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甲县自规局对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行为有查处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的通知》进一步要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规范投诉举报事项处理,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因此,甲县自规局对张某提出的“未批先占”查处申请负有法定处理及告知义务。
三、县自规局逾期未作为,构成行政不作为,张某可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其他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的机构是行政复议机构。行政复议机构同时组织办理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应诉事项。”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十一)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
本案中,张某作为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与甲县自规局征收行为存在直接利害关系,其合法财产权益因“未批先占”行为受损,有权要求主管部门履行查处职责以维护自身权益。甲县自规局于2024年12月2日签收《查处申请书》,但截至复议受理时已逾60日,既未开展核查,亦未予答复,明显超出法定处理期限,已构成行政不作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故张某可以甲县自规局行政不作为为由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最终,复议机关采纳了娄静律师的代理意见,支持了张某的复议请求,责令甲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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