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向违章建筑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为何不予立案?

作者/温奕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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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8年1月1日,王某与某村委会签订建房合同,约定由王某出资在村委会集体土地上建设房屋,村委会承诺为其办理房产证。然而,房屋建成后即被镇政府查封。王某遂向某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2024年1月,王某从该局的信息公开答复中获悉,该局曾于2019年1月1日向村委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涉案房屋未取得建设规划许可手续,属于违章建筑,应予拆除。2020年,该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拆除涉案房屋。法院经审查后作出《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并由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王某认为,其系涉案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过程中未听取其陈述、申辩意见,亦未向其送达该文书,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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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法院裁定对王某诉讼请求不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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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                 


一、为何法院对王某的起诉不予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起诉人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王某在诉状中称案涉房屋已被查封。经法院查询,该房屋已于2020年经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并由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因此,涉案房屋的拆除已经生效裁定予以确认,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王某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据此,法院对王某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诉求不予立案,具有法律依据。二、王某是否具备原告主体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本案中,虽然王某主张自己是“实际所有权人”,但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处罚时直接指向的对象是法律意义上的土地使用者和管理者——村委会。王某与村委会之间的内部合同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在行政处罚程序中,王某并非法律意义上的行政相对人。因此,即便未超过起诉期限,法院在审查其原告资格时,仍需论证该处罚决定是否“侵犯其合法权益”以及该利害关系是否足够直接、特定,这本身亦存在一定的诉讼风险。三、王某应如何寻求权利救济?本案中,王某与村委会合作建设房屋,但未能实际占有使用。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时,未充分调查核实房屋的实际权属情况,错误认定房屋属于村委会所有,并据此作出处罚决定。由于王某未能及时知悉该处罚决定,无法行使其陈述、申辩的权利,导致其权益受损。然而,王某在2024年才通过政府信息公开途径获知相关情况,此时已远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错过了权利救济的有利时机。目前,王某可考虑针对法院作出的准予强制执行的行政裁定书,依法申请再审,以寻求进一步的司法救济。综上,行政相对人在得知自身权益可能受到行政行为影响时,应尽早向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提出异议或陈述申辩;如未能解决,应在法定期限内及时提起行政诉讼,避免因超过时效而丧失救济权利,致使损失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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