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被查封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法院为何不支持?
作者/ 温奕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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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8年1月1日,王某与某村委会签订建房合同,约定由王某出资在村委会集体土地上建造房屋,村委会承诺为其办理房产证。然而,房屋建成后却被镇政府查封。2023年6月,王某向某镇政府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涉案房屋的查封依据、征地批文、批复等19项信息,并要求说明查封原因。2023年8月,王某收到镇政府作出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情况告知书》。该告知书仅对其中的一项信息予以公开,且告知对象为村委会而非王某本人。王某认为,镇政府作出的《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行政相对人并非其本人,镇政府未正确履行信息公开职责,答复内容错误,遂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政府信息公开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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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判决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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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                 


一、某镇政府作出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告知书》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应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途径;(二)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信息,或告知获取方式、途径和时间;(三)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五)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公开机关的,告知该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六)已就相同信息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的,告知不予重复处理;(七)所申请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相关规定办理。本案中,镇政府对王某申请的19项信息逐一作出处理,依据信息性质及公开权限进行分类,并依照前述规定,对不属于其公开范围的信息作出了相应告知,处理方式并无不当。此外,镇政府在法定的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程序合法。因此,镇政府作出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告知书》符合法律规定。二、王某的诉求为何未获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本案中,镇政府对王某申请的事项已进行审查,对部分信息予以公开,其余则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告知其不属本单位公开职责,并建议向有权机关咨询。王某申请的部分信息不属于镇政府应当公开的范围,且其未能证明所申请信息确实存在。因此,王某的诉讼请求未能获得法院支持。综上,行政相对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时,应确保所申请信息属于公开范围且确实存在。若对不存在或非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信息提出申请,难以得到法律支持。建议在申请前先行了解相关信息是否属于公开范畴及具体负责机关,以避免因申请对象错误而被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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