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介绍
专业案例
诗文展示
律师风采
荣誉证书
联系我们
"流水之为物也,不盈科不行”
13522581766
hanyingwei@yingkelawyer.com
网站首页
律所介绍
团队介绍
高级合伙人
专职律师
专业案例
刑事案件
民事案件
公司法
劳动法
行政案件
特刊
诗文展示
诗文赏析
开国元勋英模颂
抗日殉民族魂
律师风采
荣誉证书
联系我们
电话
咨询热线:
13522581766
QQ
在线沟通:
微信
扫一扫关注
全部
刑事案件
民事案件
公司法
劳动法
行政案件
特刊
专业案例
全部
刑事案件
民事案件
公司法
劳动法
行政案件
特刊
行政处罚中没收违法所得,是否包括经营成本?
作者/侯晓宇律师
【案情简介】
2023年4月,某海鲜摊经营者梁某在某国贸市场购买三台电子计价秤;购买后,对上述三台电子秤称重数值进行调试,将2000克砝码在称具上显示为2400克。并于2023年5月1日开始,用上述调试好的三台电子计价秤用于销售海鲜交易结算。
2023年5月2日,某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海鲜摊进行计量器具检查,发现电子计价秤所显示重量读数与砝码实际重量不相符,且执法人员对摊前的微信收款码所关联的手机微信收款记录检查发现,某海鲜摊于2023年5月1日至2日使用三台电子秤共销售474笔,营业额共计90300元。执法人员认为海鲜摊的上述行为违反该地计量条例相关规定,经某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于5月2日立案,并对上述三台电子秤进行鉴定。经鉴定,上述三台电子秤的计量安全性显示为不符合。
调查终结后,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海鲜摊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三台电子计价秤;(2)没收违法所得90300元;(3)罚款800元。并于2023年6月6日向海鲜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6月14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后海鲜摊不服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向该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23年9月4日,该市政府作出复议决定,维持市监局的行政处罚。海鲜摊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
驳回海鲜摊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
驳回海鲜摊的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解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修订前:“违法所得”多种标准并存
2021年的《行政处罚法》修订前,原《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前,应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见,原《行政处罚法》对“违法所得”的范围及计算标准并未统一。但根据各部门处罚实践可知,“违法所得”的范围及计算存在“收入论”、“收益论”“折中论”三种观点。
“收入论”认为,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一切收入均属“违法所得”。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违法所得包括销售收入、服务收入、报酬等。
“收益论”认为,“违法所得”系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收入扣除成本以后的收益。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中对此进行了规定。
“折中论”认为,当事人的“违法所得”,应视为具体情况分析,综合考虑行为人的违法目的、主观意图、损害后果等。如行为人明知其行为违反行政法规定,则应将违法行为持续期间取得的收入全部认定为“违法所得”;若行为人系过失,则应将违法行为持续期间取得的利润认定为违法所得。
二、《行政处罚法》修订后,以违法所得“全部收入”为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据此,违法所得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不扣除成本,体现“收入论”的观点。同时,该条款第二款保留了例外规定,系考虑到行政执法时的广泛性、差异性、复杂性,实务中适用时应核查被处罚的违法行为属于哪一领域。若相关领域无专门规定,对于违法情节不重、成本过大且收益不大的,出于比例原则和过罚相当原则考虑,可酌情扣除合理成本。
本案中,某海鲜摊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称重,近两天营业额高达90300元,明显有违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因此,法院认定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海鲜摊的营业额全部予以没收,符合法律规定。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正大中心2号楼19-25层
手机:13522581766
E-mail:
hanyingwei@yingkelawyer.com
反馈类型
提交信息
电话
短信
微信
扫一扫关注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