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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达成协议强拆,事后补偿是否违法?
作者/张萍萍律师
【案情简介】
张某、王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在甲市拥有合法住宅,并承包4亩土地种植梨树。2021年3月,甲市管委会对张某所在小组实施房屋协议搬迁项目,同时出台《补偿安置办法》,对房屋权属、面积的认定、补偿方式等进行规定。张某、王某的房屋及土地被纳入征收范围。2021年4月,甲市管委会与张某、王某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但协议内容未包括种植梨树的承包地。甲市管委会未与张某、王某就梨树补偿达成合意,亦未签订补偿协议,在未履行相关法定程序的情况下,于2021年5月将二人的梨树强制推平。
2022年7月,甲市管委会向张某汇款7万余元,款项名称为“某地树木补偿”。张某、王某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确认甲市管委会推平树木的行为违法。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
确认甲市管委会推平张某、王某树木的行为违法。
二审判决:
驳回
甲市管委会的
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该项规定更加侧重权利救济的主张诉讼性质,包含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行政诉讼的原告系在行政诉讼法中,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常具备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行政行为的作出是否与权利义务的增减得失有关;二是提起诉讼后能否得到实际的诉讼利益;三是诉讼完结后是否承担裁判确定的权利义务。简单而言,行政行为相对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的均可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涉及的法律关系。行政诉讼区别于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是对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以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审查的系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诉讼的目的是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违法行政行为的侵害。不包括行政机关与公民或法人发生民事法律关系而引起的民事争议,以及因触犯刑法而遭受处罚的刑事诉讼。
第三,诉讼标的层面。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中规定的十二种类型行政案件可知,并非所有行政争议都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法院应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合法性审查是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其中合法性包括实体合法和程序合法。实体合法即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否有法律依据,是否在职权范围内作出等。程序合法是实体合法的保证,是依法行政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行政行为引起的后果。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权益的影响包括直接影响和间接影响。包括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的侵犯,合法权益是判断案件是否进入实体审理的重要依据,对当事人诉权的保护及不当行使诉权的规制有积极作用。
本案中,甲市管委会因建设需要,对该辖区的房屋进行拆迁,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就推平树木已与被征收人达成征收协议,即便甲市管委会辩称已将树木补偿款支付给张某,但该行为仍认定为行政强制行为。同时,甲市管委会未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并告知当事人权利等,因此,法院判决甲市管委会推平张某夫妇所种树木的行为无法律依据,存在重大且明显违法,于法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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