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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刊
限期拆除决定书程序倒置,为何被复议机关确认违法?
作者/娄静律师
【案情简介】
甲公司系依法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1999年经A镇政府招商引资入驻当地,开展合法生产经营活动至今。
2025年7月1日,A镇政府依据区规划部门出具的“未核发过相关规划许可”复函,认定甲公司厂房未取得建设规划文件,涉嫌违法建设。2025年7月3日,A镇政府对甲公司进行询问并制作笔录。2025年7月7日,A镇政府对公司厂房采取强制封堵措施。7月8日,A镇政府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责令甲公司三日内自行拆除案涉建筑及附属设施。
实际上,A镇政府自2025年7月7日封堵之日起即已开始强制拆除案涉建筑,至7月11日拆除完毕,且拆除过程中未依法制作物品清单。甲公司遂委托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娄静律师,就《限期拆除决定书》向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处理结果】
确认A镇政府于 2025 年 7 月 8 日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违法。
【律师解读】
娄静律师接受委托后,通过深入沟通案情、现场踏勘、全面梳理证据材料,认为A镇政府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以下简称“限拆决定”)存在事实
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等问题,并作出如下分析:
一、 限拆决定认定的地址错误,属于基本事实认定不清
限拆决定中将甲公司地址记载为“市A镇H村S路244号”,但甲公司营业执照载明地址为“C市政府大街8号”。卫星地图显示被认定地址实际为一家宠物经营店,与甲公司无关。地址作为识别行政相对人的关键信息,其错误直接导致文书指向不明,严重影响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严肃性。
二、 调查对象错误,认定无规划许可缺乏事实依据
A镇政府在询函中以“某某农用机动车厂”为调查对象,区规划部门复函称该“厂”未办理过规划许可。然而,“某某农用机动车厂”并非合法注册主体,该名称系A镇政府错误使用或虚构。镇政府以此推断案涉厂房无规划许可,属调查对象错误,所得结论缺乏事实基础。
三、 案涉厂房实际已取得规划许可,A镇政府认定事实不清
甲公司于1999年经A镇政府招商引资入驻B村工业园区。相关文件显示:
C市D区人民政府于1998年12月30日作出《占用非耕地的批复》,同意占用村非耕地;C市D区计划委员会批复同意将案涉厂房建设纳入2000年度投资计划;C市D区城市规划管理局分别于1998年12月1日、12月3日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存根》,并于2000年7月12日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
上述规划许可文件,甲公司已在2025年7月3日及之前的调查过程中向A镇政府提交。因此,限拆决定认定厂房无规划许可,与事实严重不符。
四、 限拆决定的作出与送达程序违法
A镇政府于2025年7月7日已对案涉建筑实施封堵、搬运物品并连夜拆除,而限拆决定于次日(7月8日)才作出并张贴。该行为属于“先执行、后决定”,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关于行政强制执行必须以生效行政决定为前提,并需履行催告、听取陈述申辩等程序的规定,构成程序倒置,实质剥夺了甲公司依法享有的程序权利。
最终,复议机关采纳娄静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A镇政府作出的限拆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鉴于案涉建筑已被拆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该决定已无可撤销内容,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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