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长期占用案外企业场地,是否需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公安机关长期占用案外企业场地,是否需承担国家赔偿责任?作者/庞立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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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6年7月,A公司与B公司作为出租方,将某商场负一层及地上一层分别出租给C公司和D公司。2017年5月,因C公司与D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某区公安局立案侦查,并对涉案物品及车辆采取就地扣押措施。后因商场需腾退,自2018年5月起,区公安局将扣押物品转移至A公司所有的车位内存放,直至2022年9月方清理完毕。在此期间,A公司因场地被长期占用无法使用,产生租金、物业管理费、车位租金及水电费等损失。经与B公司协商,A公司单独向区公安局申请国家赔偿。区公安局作出不予赔偿决定,市公安局复议维持。A公司遂向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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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一、撤销区公安局不予赔偿决定及市公安局复议决定;二、责令区公安局在决定生效后30日内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108.3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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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                 


一、何为国家赔偿法意义上的财产权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进一步明确,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措施后,有解除强制措施或返还财产之法定情形,办案机关未依法解除、返还,且该财产与刑事案件无关的,属于侵犯财产权。本案中,区公安局虽未直接对A公司的场地采取查封措施,但其将涉案物品长期存放于A公司所属车位的行为,客观上限制了A公司对自身财产的使用与收益,实质上构成对案外人财产权的干预。该行为符合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关于“违法对财产采取强制措施”的实质要件,应纳入国家赔偿审查范围。二、区公安局为何应承担赔偿责任?1、占用行为不具备合法性基础区公安局在C公司、D公司租赁期限届满后,未将扣押物品移送至合法的保管场所,而是持续占用A公司车位长达四年之久。A公司并非刑事案件当事人,其财产与所涉案件无关,公安机关无权对其财产进行处置或占用。该行为既缺乏明确的法律授权,亦有违行政执法的比例原则,构成违法行使职权。2、损害结果与职权行为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A公司车位被占用期间无法正常使用,直接导致其丧失对该财产的收益权能,产生租金、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实际损失。法院赔偿委员会经审查认定,上述损失与公安机关的违法占用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3、赔偿范围以实际损失为限,遵循填平原则国家赔偿以补偿性为原则,以弥补受害人实际损失为目的。法院依据A公司提供的租赁合同、缴费凭证及相关市场租金标准,综合核定其合理损失为108.33万元,体现了对直接经济损失的全面填补。三、国家赔偿中财产权保护的要点与维权路径首先,赔偿请求人应及时主张权利。国家赔偿申请时效为两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其财产权之日起计算。其次,应准确界定损失范围。国家赔偿以直接损失为限,包括已发生的费用支出及可得利益的丧失,需区分于间接损失或预期利润。再次,应注重证据保全。包括财产权属证明、费用支付凭证、与赔偿义务机关的沟通记录等,以证明损害事实及其与职权行为之间的关联性。最后,应依法选择救济程序。对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向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四、案例启示本案通过司法审查,纠正了公安机关在刑事侦查中不当占用案外人财产的行为,明确了公权力行使须恪守职权边界的基本原则。即便出于侦查犯罪之目的,亦不得逾越法律授权,侵害与案件无关的第三方合法权益。同时,本案彰显了国家赔偿制度对公权力的监督功能。法院通过赔偿程序对公安机关的职权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有助于推动执法机关规范涉案财物管理,提升依法行政水平。综上,国家赔偿制度是维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本案既对公权力机关提出警示:执法须依法、必要、适度;亦对市场主体传递信号:若因公权力违法行使遭受损失,应敢于并善于依法维权。唯有权力与权利各守其界,方能共同营造稳定、公平、透明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推动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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